深交所8月31日下发关于对海陆重工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7月6日,海陆重工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元生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相关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约定。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徐元生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徐元生在签订前述协议时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事宜,在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郭一告知了协议相关事项,海陆重工未按照规定披露控制权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
海陆重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规定。海陆重工实际控制人徐元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规定;同时,其作为海陆重工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海陆重工董事会秘书张郭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元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郭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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