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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近百人违规放贷超7000万元,这名银行信贷员获刑五年并遭终身禁业 | 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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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近百人违规放贷超7000万元,这名银行信贷员获刑五年并遭终身禁业 | 局外人

杜某磊的领导刘某盛违法向102人发放贷款7354万元,杜某磊违法向95人发放贷款7224万元,造成的损失均超5000万。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董林杨(实习)张晓云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公布三则行政处罚书,事涉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违法发放贷款。

其中,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因内控管理失效,案防工作流于形式,被罚人民币50万元;该行下野地支行因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被罚人民币50万元;时任该行下野地支行客户经理的杜某磊对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承担责任,被罚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为一名普通的银行支行客户经理,杜某磊为何会被终身禁业呢?

界面新闻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事实上,早在2016年,因违法向95人发放贷款7224万元,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金额为5529.553万元,杜某磊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11月2日,杜某磊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此前,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下野地支行行长刘某盛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刘某盛为杜某磊的直属领导。

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刘某盛在担任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行下野地支行行长,杜某磊在担任该行下野地支行信贷员期间,在审查申请贷款资料时违反有关规定,对102名贷款申请人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调查,借款申请书内容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对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保证人的情况未进行严格核实,对书面材料未认真核对调查,未执行面签制度,不召开、不经过审贷小组会议研究就签字上报,导致贷款申请人使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申请并获得贷款7354万元,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5659.518万元,给银行造成损失5659.518万元。其中杜磊违法发放贷款7224万元,给银行造成损失5529.518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截至本案移送法院审理时,8人已将贷款全部还清,75人均未偿还贷款,94名借款人共计未还贷款5659.5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盛系支行行长,全盘负责该支行的工作,其中包括贷款的合法、安全发放工作,故对其关于对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工作不是其职责范围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杜某磊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相对独立且重要,不宜划分主、从犯,故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盛、杜某磊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审查借款人申请资料时未进行核实,未落实面谈制度,对贷款内容未进行严格调查,违法发放贷款,其中刘某盛违法向102人发放贷款7354万元,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金额为5659.553万元;杜某磊违法向95人发放贷款7224万元,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金额为5529.553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杜某磊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刘某盛、杜某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二人申请撤回上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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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近百人违规放贷超7000万元,这名银行信贷员获刑五年并遭终身禁业 | 局外人

杜某磊的领导刘某盛违法向102人发放贷款7354万元,杜某磊违法向95人发放贷款7224万元,造成的损失均超5000万。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董林杨(实习)张晓云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公布三则行政处罚书,事涉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违法发放贷款。

其中,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因内控管理失效,案防工作流于形式,被罚人民币50万元;该行下野地支行因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被罚人民币50万元;时任该行下野地支行客户经理的杜某磊对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承担责任,被罚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作为一名普通的银行支行客户经理,杜某磊为何会被终身禁业呢?

界面新闻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事实上,早在2016年,因违法向95人发放贷款7224万元,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金额为5529.553万元,杜某磊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11月2日,杜某磊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此前,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下野地支行行长刘某盛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刘某盛为杜某磊的直属领导。

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刘某盛在担任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行下野地支行行长,杜某磊在担任该行下野地支行信贷员期间,在审查申请贷款资料时违反有关规定,对102名贷款申请人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调查,借款申请书内容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对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保证人的情况未进行严格核实,对书面材料未认真核对调查,未执行面签制度,不召开、不经过审贷小组会议研究就签字上报,导致贷款申请人使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申请并获得贷款7354万元,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5659.518万元,给银行造成损失5659.518万元。其中杜磊违法发放贷款7224万元,给银行造成损失5529.518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截至本案移送法院审理时,8人已将贷款全部还清,75人均未偿还贷款,94名借款人共计未还贷款5659.5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盛系支行行长,全盘负责该支行的工作,其中包括贷款的合法、安全发放工作,故对其关于对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工作不是其职责范围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杜某磊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相对独立且重要,不宜划分主、从犯,故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盛、杜某磊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审查借款人申请资料时未进行核实,未落实面谈制度,对贷款内容未进行严格调查,违法发放贷款,其中刘某盛违法向102人发放贷款7354万元,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金额为5659.553万元;杜某磊违法向95人发放贷款7224万元,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金额为5529.553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杜某磊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刘某盛、杜某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二人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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