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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东阳光及时任董事长等遭深交所监管警示

深交所8月25日对东阳光及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2023年4月8日,东阳光披露公告,补充确认2022年度向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2.21亿元。公司就此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7日,公司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议案于2023年5月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直至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才对外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7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张红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义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因此,深交所对东阳光及时任董事长张红伟、时任总经理李义涛、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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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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