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见习记者 | 郁娟
除了有望成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首批项目方法学拟开放领域外,林业碳汇市场还迎来了重磅新政策。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
针对林业碳汇,《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形成林业碳汇核算基准线和方法学。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此外,《方案》要求制定林业碳汇管理办法。国家林草局负责协调推进《方案》中的各项任务措施。
界面新闻此前获悉,CCER首批项目方法学或于近期发布,包括了造林碳汇、红树林植被修复、并网光热发电、海上风电四个领域。
CCER是全国性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及全国碳市场的抵消机制,可由不同领域的减排项目开发获得。CCER签发于2017年暂停,近期或迎来重启。
“中国重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对于国内林业碳汇这一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提供了现实路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林业法研究所所长周训芳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林业资源交易,从而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两个方面。
在上述两项政策刺激下,作为有效的“碳吸收”手段,林业碳汇的市场空间有望进一步打开。据智研瞻产业研究院数据,预计2025年中国林业碳汇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13亿元。
但周训芳提醒称,当前林业碳汇有两大风险,一是如果盲目扩大碳汇林业的规模,会导致林业碳汇价格下降,从而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目前,CCER可用于在全国碳市场抵消的比例不超过5%。周训芳提示,应当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公益林保护、天然林保护等,适当控制碳汇林业的规模。
另一风险在于,中国对于林业碳汇等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机制,总体仍处于政策性探索阶段,存在法律空白,各方权益不一定能完全得到保障。
据周训芳介绍,当前与林业碳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来自《森林法》及《民法典》。《森林法》强化了森林资源的生态公益特征,《民法典》确认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可货币化量化赔偿的财产属性。
但具体到权益保障及市场行为监管,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上述《方案》的发布,有望推动集体林等森林生态的价值实现。
集体林是指山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是提升碳汇能力的重要载体,也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
据周训芳介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源于福建,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目前已推行20多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集体林经营规模化、现代化程度依然不高,集体林的综合效益依然偏低,森林的水库、钱库、粮库、碳库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他说。
碳资产开发商链碳(南京)低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劲尧向界面新闻介绍,林业碳汇项目所需的林地规模面积大,是项目开发的一大难点。“这类项目需要至少十万亩的林地。”他指出。
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享有承包权,经营权则可依法流转。《方案》要求加快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经营权方面,周训芳认为,《方案》提出的“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探索将自留山的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并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等措施值得关注。
《方案》也提出多项对于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保障措施,包括鼓励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各地依托现有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系统、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等。
市场亦关心《方案》对于碳汇收益分配的影响。碳资产开发商安徽能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郑国新对界面新闻表示,此前项目收益默认归项目业主所有,《方案》推行后,或许项目业主和利益相关方会另有约定。
《方案》要求,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