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10月11日公告,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紧急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更换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时任董事长作为原告对于上述董事会程序合法性存有异议,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在临时会议提议程序违法(原告作为董事长并未收到任何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召集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存在违法(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通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在会议召开前2个小时且未履行豁免通知义务的程序),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次会议决议。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告未按规定给予原告10日期限决定是否召集会议,且在半数以上董事进行书面推举前即确定由宋静波召集和主持会议,存在一定瑕疵……、决议中载明投票结果存在瑕疵……”等事实后,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后原告认为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程序存在瑕疵,该次董事会应予以重新召开,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