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见习记者 | 郁娟
中国推进双碳战略的另一全国性市场机制——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迎来重启。
10月19日晚间,《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这意味着,待生态环境部公布首批CCER开发领域后,经营主体即可申请签发新的CCER。
CCER是全国碳市场的第二大交易产品,可用于不超过5%的碳配额抵消。区别于带有强制减排属性的全国碳市场,CCER交易机制允许经营主体自愿开发减排项目,并通过碳市场-CCER机制的联动中获取减排收益。
CCER签发自2015年启动,2017年以对申报流程进行改革为由暂停。根据生态环境部直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下称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统计,两年间共有1315个减排项目和7800万吨的CCER获得签发。
尽管过往签发的CCER一直可用于全国碳市场及九个地方碳市场的交易,但旧有签发量有限,碳市场履约主体及减排项目开发方对重启CCER签发的呼声不断。
此番重启,CCER被寄予通过市场手段,激发社会减排潜力的厚望。
除赋予CCER签发、交易合法性外,《管理办法》也制定了新的CCER签发流程,并对规范市场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界面新闻对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副主任马爱民的采访,新版《管理办法》释放了两大政策信号。新CCER的注册登记机构设立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旗下。
不再明确列举项目范围,或因未来会动态变化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再罗列特定的适宜开发CCER的项目范围。
《管理办法》删去了“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字眼,而以“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的表述替代。
马爱民向界面新闻表示,作出这一变化主要是考虑两方面原因:一是,有潜力的减排领域有很多且规模有大有小,很难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所有可能性。此外,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大的减排领域中有子领域不符合CCER开发的要求。
二是,CCER覆盖的项目范围未来可能会动态变化。目前符合CCER支持条件的项目,未来不一定仍然符合。如果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列出项目范围,就需要生态环境部经常性地修订《管理办法》,这是不太合适的。
此外,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再明确列举“可再生能源”,也在部门规章这一类法律性文件中,避免了CCER和绿证之间的潜在冲突。
CCER签发流程简化,项目业主、核查机构将受多方监管
另一值得注意的信号是,《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
马爱民向界面新闻介绍,之所以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主要原因在于,接下来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管,很大程度上需要市场监管总局来支持、负责。
9月,马爱民在界面新闻“双碳三周年”专访中曾提及,新版CCER的签发流程和监管要求,弱化了行政管理色彩,而提高了项目业主、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同时通过多个环节的“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他指出,在新的流程下,政府部门会把更多力量,放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上。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本次公布的《管理办法》,相比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去了减排项目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减排量同流程备案的环节。
此外,在新的CCER签发流程中,大部分环节由市场自发完成,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最后环节的把关,公众也可在其中发挥监督的角色。
根据《管理办法》,新的签发流程为:
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审定与核查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出具审定报告——项目业主及第三方机构分别公示上述文件——项目业主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减排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项目业主及第三方机构分别公示上述文件——项目业主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减排量登记——CCER登记完成,进入交易市场交易。
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项目业主、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措施。
如只有获得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才可从事CCER的审定与核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的CCER开发进行监管检查;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业主及第三方机构,执行罚款、取消资质、暂停已签发CCER交易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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