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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为构建立体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系,2023年11月13日,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前在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该条同时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联合惩戒的具体办法。公安部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的人员将受到金融、电信网络、信用等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
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金融惩戒措施包括: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等。电信网络惩戒包括:关停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域名、IP地址等通信业务;同步关停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具有社交、引流属性互联网账号;等等。
信用惩戒措施方面,公安部会将有关惩戒对象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对界面新闻介绍,联合惩戒新规出台后,将进一步扩大对从事电诈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人员的惩罚,惩戒人员范围不仅包括因从事电诈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也包括了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户等行为,尚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从而加强了对涉诈群体的惩处衔接和力度。
京师律师事务所翁小平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当下每个人生活中的交易和交流几乎都依赖于线上环境,作为一部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刑法等上位法衔接的部门法规,上述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的人员的惩戒措施已经较为严苛,达到了行政机关的权力上限,对打击电诈应该能起到较好的打击和警示效果。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不断强化打击电诈力度。据公安部数据,2022年全国共破获电诈案件39.1万起,累计处置涉诈高风险电话卡1.1亿张,拦截诈骗电话18.2亿次、短信21.5亿条。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2022年以来,全国监察机关起诉电诈犯罪5万余人,起诉前端为诈骗分子提供个人信息、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的犯罪22万余人,起诉后端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等进行“洗钱”等犯罪15万余人。
李怀胜表示,从近年反诈实践来看,“两卡”是电诈分子实施诈骗的重要物料,“两卡”犯罪是为电诈提供现金流和信息流的载体,为电诈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
为此,2020年10月,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提出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意图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灰产业链条。
2021年6月,工信部、公安部进一步明确,凡是实施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相关人员,应停止相关行为,并主动注销相关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仍然进行上述非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前多地在打击治理个人涉诈专项行动中,已经对相关人员实施了惩戒措施。
2020年9月,山西省太原市反诈骗中心等单位发布《关于严厉查处惩戒非法买卖手机卡违法行为的通告》,对非法买卖手机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首批137人实施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5年内不得开通新的手机号码等方面。
2021年11月,郑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警方已经依法对108人采取惩戒措施,这些人员5年内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机,不能刷卡购物,不能使用手机支付,还将被录入个人征信,对其个人贷款、入职等方面造成影响。
不过,此次公安部等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在综合运用惩戒措施的同时,还规定了既有协议约定的向国家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支付账户余额可以转出、提现,可申请新开立暂停非柜面出金业务的银行账户,为惩戒对象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等,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了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惩戒对象可以向做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对于经过核查,发现原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及时出具解除联合惩戒对象报送表,由公安部将解除联合惩戒对象报送表移送有关部门。
翁小平认为,我国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征求意见稿》中所注明的只有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在电诈高发的现状之下,外界可以理解并支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惩戒,但是希望在严苛惩戒的同时,给出权利被剥夺后的公民完善的申诉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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