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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1.28亿元租赁合同事项未及时披露,炬申股份及时任董事长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炬申股份11月24日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3年3月10日,公司与深圳市鸿博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8号之物业租赁给对方使用,租赁期限10年,合同总租金1.28亿元(含税),公司迟至10月27日才对上述交易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雷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对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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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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