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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如果法律不健全,就谈不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 | 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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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如果法律不健全,就谈不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 | 逝者

江平一直关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会议主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他倍感振奋,不顾年老体衰,为建设法治社会奔走呼号。

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今日中午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逝世,享年94岁,九天之后即是他的95岁生日。

从《我所能做的是呐喊》到《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江平的人生经历与法治观念不仅影响着法律学人,更是超出法学的范围影响着整个社会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同。

2010年9月18日,法学家江平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举行新书发布会。

文集《依然谨慎的乐观》出版于2016年,收录了江平关于推进司法改革、建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经济等重大问题的文章和采访。江平一直关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会议主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他倍感振奋,不顾年老体衰,为建设法治社会奔走呼号。下面这篇问答摘自本书,以表哀思。

记者:您是法学界的老前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者、见证者,您认为法治中国建设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江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三个概念当然不完全一样。法治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实现市场管理的法治化。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很大的一个层面就是市场经济如何法治化。如果讲到法治政府,那当然很明显了,就是讲公权力怎么来实现法治化,政府的权力不能过大。如果涉及法治国家,或者是依法治国的概念,那么我理解这包含立法、司法、行政在内,这是我们将来一个大的法治国家的概念。这三个层次不太一样。法治实际上就是怎么样来贯彻治理国家的现代化的模式,就是把我们过去的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等提升到治理国家的现代化。我觉得今后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偏重在公权力方面,更多还是公权力运作方面如何能够实现现代化。这会涉及一些社会治理的问题,但是好像更多还是偏重在公权力的运作,可能这个是主要的。

记者:虽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数量比较多了,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内部矛盾、冲突等不统一现象以及法律操作性不强等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比如说,《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由县级政府做决定,然而有关规章又规定土地行政部门也可以做决定。实践中,有些地方是市政府做决定,有的是国土部门做决定。一旦发生纠纷,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维持地方国土部门的决定,但诉讼到法院,一般认为国土部门无权做此决定。再比如,目前正在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也即将出台,但这样一部条例的出台会牵涉很多法律法规的修改,相应的立法任务非常繁重。可以说目前的立法体制似乎不能适应法治现代化的基本需求,对此您怎么看待?

江平: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从立法阶段来看,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以修改为主的阶段,所以最近都在关注各个已经通过的法律如何进一步完善。但是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扯皮现象太严重。

拿《土地管理法》来说,《物权法》通过以后,《土地管理法》就要修改,现在《物权法》已经通过7年了(指采访时),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是没有动静。刚才讲的不动产登记,《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了相应制度,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实行。我觉得这反映出全国人大权威性不够的问题。立法本来是全国人大的事,修改法律的时候虽然要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部门有不同意见要考虑,但是最后做决定是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如果说该往这个方向修改,那就定了,全国都得服从,不能够再按部门的意志,一个部门一个意见,不同部门之间扯皮。即使扯皮,到最后总得有一个拍板的人。立法必须要有权威性,应该由立法机关做决策。总的来说,立法机关不能处于弱势,没有权威性,总是处于扯皮状态就比较麻烦。

第二个原因,我们现在立法缺乏一个总体的思考。比如,拿我们熟悉的民事立法来说,民法典要不要搞?现在到底往下怎么搞?都不知道。听说现在在修改《继承法》,同样存在没人拍板的问题。这完全是人大立法,跟其他部门没有任何关系,顶多由最高法院来配合。可是这个法究竟怎么搞,《人格权法》怎么搞?《民法总则》制定不制定?《民法通则》要不要变成《民法总则》?这些东西都没人管。现在的立法多少有一点“走一步看一步”。另外就是急的法先立,很被动,缺少一个统筹安排,我觉得这是个大事情。这两个问题恐怕是现在立法领域存在的很重要的问题。

《依然谨慎的乐观》
江平 著
后浪出版公司·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6.04

记者:在行政方面,法治的重点是什么?

江平:行政方面我觉得就是一句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最核心的目标。因为现在看起来,公权力还是太大了。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还是相当普遍的。如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这是当前最迫切的问题。而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不仅是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廉洁政府的前提。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权力受到制约,才能够解决腐败的问题。腐败的根源就在于权力被滥用了。现在提出来各级政府要制定权力清单,明确你享有哪些权力,就明确了哪些是你不应该享有的。这实际上也就是李克强总理说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皆禁止。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自由的;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要有授权,有法律授权才能合法,法律没有授权就是违法,就是越权了。但是这个问题落实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公权力一旦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掌权人都希望权力越大越好,谁希望管得那么严啊,这是人的本能。

当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领导在做《行政许可法》的报告时说,市场主体自己能解决的尽量自己解决,市场主体不能解决的由社会自治团体去解决,只有市场和社会不能解决的政府才来干预。但是现在看来,政府审批的事项仍然是一大堆,每个部门都希望有权力,都希望盖自己的章才能通过。所以,应该说习惯势力太大,或者说中国几千年来就是这样一个对公权力缺乏约束、限制的社会。现在要限制公权力是非常困难的,而要真正限制、约束公权力,还要从立法来着手。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除了极个别完全由上级政府授权给下级政府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法律授权,只有法律授权政府,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如果法律不健全,就谈不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首先应从立法着手。

江平,2007年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后,反腐败工作明显提速,而且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赢得了民心。但是,目前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观望、不作为现象。一些官员认为,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发展。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江平:有人说腐败是市场的润滑剂,这种观点我是不认可的。但是实际上往往也有这样的情况,就是越是市场改革的能人,最后被揭露出的腐败现象越多;越是老好人,他倒没什么罪,成绩突出的往往容易被抓起来。怎么能够在反腐败中区分个人责任和领导决策责任,把不同的责任分开?我觉得最重要的仍然是在法制上进一步制定明确的规则。怎么能够追究你的责任呢?证据确凿了,构成犯罪了,取得证据的手段不违法,查处就没有问题了。

就怕两种情况,一种是刑讯逼供,这个从重庆“打黑”案看得很清楚,利用刑讯逼供来做反腐的事情不是个例。另一种就是现在经常发生的,当证据不足的时候先把人抓起来。我觉得这个也是很危险的。在证据不足的时候把人抓起来,然后借助他的电脑里面的资料,或者借助其他人的举报,或者用其他的一些东西来定他的罪名,我认为这种情况也是违法的。虽然最后可能查出一些问题,但是当时抓人的时候是缺乏证据的。所以我觉得反腐败必须手段正确。

(本文节选自《依然谨慎的乐观》,较原文有删节,经出版社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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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如果法律不健全,就谈不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 | 逝者

江平一直关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会议主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他倍感振奋,不顾年老体衰,为建设法治社会奔走呼号。

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今日中午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逝世,享年94岁,九天之后即是他的95岁生日。

从《我所能做的是呐喊》到《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江平的人生经历与法治观念不仅影响着法律学人,更是超出法学的范围影响着整个社会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同。

2010年9月18日,法学家江平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举行新书发布会。

文集《依然谨慎的乐观》出版于2016年,收录了江平关于推进司法改革、建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经济等重大问题的文章和采访。江平一直关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会议主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他倍感振奋,不顾年老体衰,为建设法治社会奔走呼号。下面这篇问答摘自本书,以表哀思。

记者:您是法学界的老前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者、见证者,您认为法治中国建设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江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三个概念当然不完全一样。法治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实现市场管理的法治化。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很大的一个层面就是市场经济如何法治化。如果讲到法治政府,那当然很明显了,就是讲公权力怎么来实现法治化,政府的权力不能过大。如果涉及法治国家,或者是依法治国的概念,那么我理解这包含立法、司法、行政在内,这是我们将来一个大的法治国家的概念。这三个层次不太一样。法治实际上就是怎么样来贯彻治理国家的现代化的模式,就是把我们过去的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等提升到治理国家的现代化。我觉得今后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偏重在公权力方面,更多还是公权力运作方面如何能够实现现代化。这会涉及一些社会治理的问题,但是好像更多还是偏重在公权力的运作,可能这个是主要的。

记者:虽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数量比较多了,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内部矛盾、冲突等不统一现象以及法律操作性不强等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比如说,《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由县级政府做决定,然而有关规章又规定土地行政部门也可以做决定。实践中,有些地方是市政府做决定,有的是国土部门做决定。一旦发生纠纷,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维持地方国土部门的决定,但诉讼到法院,一般认为国土部门无权做此决定。再比如,目前正在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也即将出台,但这样一部条例的出台会牵涉很多法律法规的修改,相应的立法任务非常繁重。可以说目前的立法体制似乎不能适应法治现代化的基本需求,对此您怎么看待?

江平: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从立法阶段来看,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以修改为主的阶段,所以最近都在关注各个已经通过的法律如何进一步完善。但是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扯皮现象太严重。

拿《土地管理法》来说,《物权法》通过以后,《土地管理法》就要修改,现在《物权法》已经通过7年了(指采访时),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是没有动静。刚才讲的不动产登记,《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了相应制度,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实行。我觉得这反映出全国人大权威性不够的问题。立法本来是全国人大的事,修改法律的时候虽然要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部门有不同意见要考虑,但是最后做决定是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如果说该往这个方向修改,那就定了,全国都得服从,不能够再按部门的意志,一个部门一个意见,不同部门之间扯皮。即使扯皮,到最后总得有一个拍板的人。立法必须要有权威性,应该由立法机关做决策。总的来说,立法机关不能处于弱势,没有权威性,总是处于扯皮状态就比较麻烦。

第二个原因,我们现在立法缺乏一个总体的思考。比如,拿我们熟悉的民事立法来说,民法典要不要搞?现在到底往下怎么搞?都不知道。听说现在在修改《继承法》,同样存在没人拍板的问题。这完全是人大立法,跟其他部门没有任何关系,顶多由最高法院来配合。可是这个法究竟怎么搞,《人格权法》怎么搞?《民法总则》制定不制定?《民法通则》要不要变成《民法总则》?这些东西都没人管。现在的立法多少有一点“走一步看一步”。另外就是急的法先立,很被动,缺少一个统筹安排,我觉得这是个大事情。这两个问题恐怕是现在立法领域存在的很重要的问题。

《依然谨慎的乐观》
江平 著
后浪出版公司·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6.04

记者:在行政方面,法治的重点是什么?

江平:行政方面我觉得就是一句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最核心的目标。因为现在看起来,公权力还是太大了。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还是相当普遍的。如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这是当前最迫切的问题。而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不仅是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廉洁政府的前提。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权力受到制约,才能够解决腐败的问题。腐败的根源就在于权力被滥用了。现在提出来各级政府要制定权力清单,明确你享有哪些权力,就明确了哪些是你不应该享有的。这实际上也就是李克强总理说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皆禁止。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自由的;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要有授权,有法律授权才能合法,法律没有授权就是违法,就是越权了。但是这个问题落实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公权力一旦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掌权人都希望权力越大越好,谁希望管得那么严啊,这是人的本能。

当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领导在做《行政许可法》的报告时说,市场主体自己能解决的尽量自己解决,市场主体不能解决的由社会自治团体去解决,只有市场和社会不能解决的政府才来干预。但是现在看来,政府审批的事项仍然是一大堆,每个部门都希望有权力,都希望盖自己的章才能通过。所以,应该说习惯势力太大,或者说中国几千年来就是这样一个对公权力缺乏约束、限制的社会。现在要限制公权力是非常困难的,而要真正限制、约束公权力,还要从立法来着手。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除了极个别完全由上级政府授权给下级政府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法律授权,只有法律授权政府,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如果法律不健全,就谈不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首先应从立法着手。

江平,2007年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后,反腐败工作明显提速,而且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赢得了民心。但是,目前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观望、不作为现象。一些官员认为,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发展。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江平:有人说腐败是市场的润滑剂,这种观点我是不认可的。但是实际上往往也有这样的情况,就是越是市场改革的能人,最后被揭露出的腐败现象越多;越是老好人,他倒没什么罪,成绩突出的往往容易被抓起来。怎么能够在反腐败中区分个人责任和领导决策责任,把不同的责任分开?我觉得最重要的仍然是在法制上进一步制定明确的规则。怎么能够追究你的责任呢?证据确凿了,构成犯罪了,取得证据的手段不违法,查处就没有问题了。

就怕两种情况,一种是刑讯逼供,这个从重庆“打黑”案看得很清楚,利用刑讯逼供来做反腐的事情不是个例。另一种就是现在经常发生的,当证据不足的时候先把人抓起来。我觉得这个也是很危险的。在证据不足的时候把人抓起来,然后借助他的电脑里面的资料,或者借助其他人的举报,或者用其他的一些东西来定他的罪名,我认为这种情况也是违法的。虽然最后可能查出一些问题,但是当时抓人的时候是缺乏证据的。所以我觉得反腐败必须手段正确。

(本文节选自《依然谨慎的乐观》,较原文有删节,经出版社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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