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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朱令案依法应该结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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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朱令案依法应该结办吗?

李春光指出,被害人是否在世,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是否终结侦查,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23年12月23日,清华大学“铊中毒”案受害者朱令在北京去世,年仅50岁。12月24日,朱令遗体告别仪式在北京八宝山公墓举行,众多朱令生前亲友、同学前往八宝山为其送别。

朱令中毒案近年来在中国互联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她原是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92级学生。1994年,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发生肚子疼、吃不下饭,以及头发脱落等现象。第二年,朱令病情严重,出现中枢性呼吸衰竭等情况,最终被确认为铊盐中毒。

1995年5月7日,北京警方对朱令被投毒一案正式刑事立案,直至1998年8月25日决定“结办此案”。网络流传的相关文件显示,侦查机关结办此案的原因是“直接证据不足,继续侦查难度大”。2013年,北京警方曾发布通报称,由于案件证据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但案件仍未能侦破,并表示办案“未受到任何干扰”。

曾于2013年受朱令监护人委托担任朱令代理律师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表示,严格意义上,北京警方所用的“结办案件”一词并非“法言法语”,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要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要么“撤销案件”。能够理解的是,从字面意义看,“结办此案”意思就是“此案办理终结”,即“朱令案”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已经被侦查机关划上句号。

李春光指出,侦查机关于1995年对朱令案刑事立案,标志着朱令案经审查后正式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刑事立案实际上也确认了朱令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他人犯罪行为导致,即: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当时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是,2013年北京警方曾通报称,从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李春光表示,根据该通报可以确定,就朱令案,侦查机关没有锁定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朱令案并未达到可以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侦查机关显然也就不能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方式“结办此案”。

同时,他认为,公安机关既已认定朱令案属于刑事案件,在没有明确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本案也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等情况下,也不能成为侦查机关以“撤案”方式“结办”此案的法定理由。

所以,李春光强调,朱令案依法应追查到底。他指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已经“结办”的朱令案如何恢复,在制度上给予任何安排。被害人是否在世,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是否终结侦查,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此外,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李春光举例介绍,1992年3月24日,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在校女学生被残忍杀害的案件,因多年未告破,亦成为全国关注的重大悬案,被称为“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但南京警方从未因未抓获真凶而结案。直至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该案嫌疑人麻某被抓获。“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从立案到侦查终结,历经28年。

另一起案例是,1996年1月19日,发生在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一起女学生被残忍杀害案。和朱令案一样,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都未找到凶手。不过,在案发二十年后的2016年1月20日,公安部刑侦局在官方微博仍明确表态:对“南大碎尸案”将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追查。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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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朱令案依法应该结办吗?

李春光指出,被害人是否在世,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是否终结侦查,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23年12月23日,清华大学“铊中毒”案受害者朱令在北京去世,年仅50岁。12月24日,朱令遗体告别仪式在北京八宝山公墓举行,众多朱令生前亲友、同学前往八宝山为其送别。

朱令中毒案近年来在中国互联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她原是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92级学生。1994年,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发生肚子疼、吃不下饭,以及头发脱落等现象。第二年,朱令病情严重,出现中枢性呼吸衰竭等情况,最终被确认为铊盐中毒。

1995年5月7日,北京警方对朱令被投毒一案正式刑事立案,直至1998年8月25日决定“结办此案”。网络流传的相关文件显示,侦查机关结办此案的原因是“直接证据不足,继续侦查难度大”。2013年,北京警方曾发布通报称,由于案件证据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但案件仍未能侦破,并表示办案“未受到任何干扰”。

曾于2013年受朱令监护人委托担任朱令代理律师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表示,严格意义上,北京警方所用的“结办案件”一词并非“法言法语”,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要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要么“撤销案件”。能够理解的是,从字面意义看,“结办此案”意思就是“此案办理终结”,即“朱令案”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已经被侦查机关划上句号。

李春光指出,侦查机关于1995年对朱令案刑事立案,标志着朱令案经审查后正式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刑事立案实际上也确认了朱令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他人犯罪行为导致,即: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当时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是,2013年北京警方曾通报称,从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李春光表示,根据该通报可以确定,就朱令案,侦查机关没有锁定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朱令案并未达到可以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侦查机关显然也就不能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方式“结办此案”。

同时,他认为,公安机关既已认定朱令案属于刑事案件,在没有明确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本案也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等情况下,也不能成为侦查机关以“撤案”方式“结办”此案的法定理由。

所以,李春光强调,朱令案依法应追查到底。他指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已经“结办”的朱令案如何恢复,在制度上给予任何安排。被害人是否在世,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是否终结侦查,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此外,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李春光举例介绍,1992年3月24日,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在校女学生被残忍杀害的案件,因多年未告破,亦成为全国关注的重大悬案,被称为“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但南京警方从未因未抓获真凶而结案。直至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该案嫌疑人麻某被抓获。“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从立案到侦查终结,历经28年。

另一起案例是,1996年1月19日,发生在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一起女学生被残忍杀害案。和朱令案一样,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都未找到凶手。不过,在案发二十年后的2016年1月20日,公安部刑侦局在官方微博仍明确表态:对“南大碎尸案”将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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