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伦股份12月27日公告,12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凯伦股份的关联人情况、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凯伦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董事长钱林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凯伦股份进行信息披露,为公司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董事长钱林弟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事项;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季歆宇负责联系供应商、中间方,履行付款审批程序并安排财务人员执行资金划转;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张勇知悉并参与付款审批;上述三人均为凯伦股份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凯伦控股组织实施了对凯伦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凯伦控股执行董事钱林弟全面负责凯伦控股日常经营事务,其组织决策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是凯伦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决定:
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凯伦控股处以50万元罚款;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以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20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负责人身份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凯伦控股处以120万元罚款;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其中以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80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负责人身份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对凯伦控股处以170万元罚款;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其中以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100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负责人身份处以80万元罚款;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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