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1月4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寿宁县人民法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请求判令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被告一)、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被告二)、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被告三)、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被告四)、许丽琼(被告五)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公司认为,被告一、二、三、四曾就其与公司签订的《关于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关于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履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判决,确认公司应就上述协议之履行向被告一、二、三、四支付3162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也即确认了公司就上述协议应向被告一、二、三、四承担的债务。
2019年9月25日,公司向上述四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的义务,并且于2020年6月公司也就上述协议之履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履行支付业绩补偿的义务。2021年8月在公司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二、三、四将债权转让给被告五。2021年10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确认上述被告一、二、三、四应对原告偿付11067万元业绩补偿及逾期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一、二、三、四通过不缴上诉费的方式导致本案最终按撤回上诉处理,恶意拖延本案所涉判决于2022年7月22日才生效。在此期间,上述被告一、二、三、四在明知其向公司负担债务的情况下,与被告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被告五,严重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使得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众被告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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