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官网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阜阳中心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虚增保费、聘任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个人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41万元。
同时,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阜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权,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阜阳中心支公司欺骗投保人、虚增保费、聘任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个人代理人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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