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债市观察 小债
旷日持久的凯迪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
此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裁定因涉及凯迪生态破产程序且未因侵权申报债权,而驳回了投资人针对凯迪生态及所有中介机构的起诉。投资人因不服上述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近日,最高院一纸裁定书,裁定直接对该案进行提审。
图源:集煜诉讼支持中心
01、凯迪生态证券虚假陈述案始末
2020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曾向凯迪生态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处罚显示凯迪生态存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违规事实。
此后,多位中小投资者陆续以财务和信披造假问题对凯迪生态进行起诉,涉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债权达51亿元。
投资人表示,凯迪生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进行了虚假陈述,进而误导了自己的投资决策。此外凯迪生态还长期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存在记账凭证及募集资金未经有效审核,部分子公司财务报表和账套数据不相符、财务数据不完整的财务管理问题,且存在管理层和治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等法人治理的问题。
据《重整计划(草案)》显示,凯迪生态爆发债务危机的深层原因是“凯迪生态在向生物质发电企业转型过程中缺乏科学、严谨的产业研究及财务规律分析,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极其混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产业政策变化缺乏应有的预见,致使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现金流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
2020年10月28日,因连续3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净资产双双为负,深交所作出终止凯迪生态上市的决定。
2021年3月10日,债权人以凯迪生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重整。2021年3月15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中铁信托对凯迪生态的重整申请,指定凯迪生态公司清算组担任凯迪生态公司管理人,并于2021年8月4日裁定对凯迪生态及子公司一共21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在2022年5月12日及9月7日两次债权人会议上均未获得通过。据投资人向红刊财经表示,重整方案中未对普通金融债权人进行一定额度的现金清偿,引发债权人不满。
图源:凯迪生态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
虽然重整计划(草案)未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但法院审查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且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于2022年10月25日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裁定批准并终止了重整程序。
此次代理投资人维权的马建荣律师表示“目前小额现金支付的部分应该已经完成支付,股转、信托份额等非现金清偿部分安排应该也做了相应处理,至于实际收益和兑付情况还没有看到明确的时间表”。
02、向中介索赔,还需另行申报债权?
因凯迪生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此前武汉中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违反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不再受理个别清偿诉求的原则,而驳回了投资人起诉。
此前武汉中院驳回原告起诉 图源:裁判文书网
马建荣律师表示,投资人其实都已经申报过破产债权,也已经获得了债权确认,但一审二审裁定认为投资人此前是基于债券违约的理由申报,要求投资人基于虚假陈述侵权的理由再进行申报。
“一审、二审裁定的理由和结果确实是错误的”,马建荣律师如此回复到,“在破产程序中,不管是基于债券违约还是虚假陈述侵权,在投资人已经全额申报并确认破产债权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二次申报。且此次维权主要面向中介机构要求赔偿,也不存在投资人另行进行债权申报的需要”。
此次被索赔的中介机构有方正证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凯迪生态的部分实控人、董事高管等。而最高院直接对凯迪生态证券类虚假陈述案进行提审,立案依据依旧是基于证券虚假陈述的规定,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将有机会在本案中得到明确和统一。此次最高院将对此类案件中的披露日、因果关系、损失等要素做出直接认定,而此案也有一个特别的情况,即可能“一审终审”无法再进行上诉。
凯迪生态曾被称为“生物质发电第一股”,公开资料显示,凯迪生态业务涵盖绿色能源研发、环保发电、原煤销售,曾运营40家生物质发电厂,签署生物质发电合作框架协议285个。
而凯迪生态证券虚假陈述案,已经拖延多年,此次由最高院直接进行提审,投资者的权益能得到合理维护吗?投资者针对中介机构进行索赔,是否会得到合理赔付?凯迪生态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欢迎读者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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