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1月10日公告,公司原控股股东(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原实际控制人徐琦于1月10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力达集团、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新力达集团、徐琦存在以下违规事项: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份质押进展未及时告知新亚制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新力达集团及新亚制程时任实际控制人徐琦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新力达集团、徐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
关于股份质押进展未及时告知新亚制程,新力达集团于2022年2月3日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还款承诺书》并对所持有的3849.99万股股份进行质押展期,占新亚制程总股本的7.54%,但新力达集团未将上述股票质押进展告知新亚制程,导致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质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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