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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宝股份及董事长等高管遭深交所给予纪律处分

深交所1月12日向恒宝股份下发《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交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董事长、总裁钱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徐霄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妹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2020年10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将上述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恒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

恒宝股份董事长、总裁钱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恒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徐霄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妹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恒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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