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月22日向科力远、浙海德曼股东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
蒋仕波、叶茂杨控制蒋仕波、叶茂杨、高某萍、金某芳等17个主体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于2013年12月18日合计持有科力远股票1634.59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19%,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并继续交易该股,2014年9月22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0.09%,2018年11月12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5.04%。截至2022年5月27日,仍持有2.29亿股,占总股本的13.90%。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股票,2013年12月19日(超比例后次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科力远股票1.29亿股,买入成交金额16.9亿元,合计卖出3171.2万股,卖出成交金额6.24亿元。对外转让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经计算,没有违法所得。
账户组于2020年11月5日合计持有浙海德曼股票273.85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07%,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并继续交易该股,2020年12月9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0.03%。截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海德曼股票714.76万股,占总股本13.24%,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续买卖浙海德曼股票,2020年11月6日(超比例后次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浙海德曼股票462.9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2.32亿元,合计卖出22万股,卖出成交金额1398.71万元。经计算,违法所得475.19万元。
综上,蒋仕波、叶茂杨通过控制账户组持股科力远、浙海德曼,权益变动达5%后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而是在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浙海德曼股票,该二人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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