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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管理首次上升至行政法规,这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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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管理首次上升至行政法规,这意味着什么?

“将校外培训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不是对校外培训的‘打压’甚至‘取消’,而是将‘双减’政策执行常态化。”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范剑磊

界面新闻记者 | 查沁君

界面新闻编辑 | 宋佳楠

校外培训监管进一步迈入法制化阶段。

28日,教育部出台《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

相较2023年9月教育部已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拟以国务院令印发,条例层级更高,范围更广,更具基础性。

谈及文件出台背景,教育部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称,两年多来,校外培训秩序日渐规范,各地在校外培训管理中奠定了实践基础。新的治理形势下,需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推动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共有20条,涉及准入门槛、从业人员、材料课程、招生、培训时间、收费与财务监管等各方面,大体框架和内在精神与“双减”一脉相承。

“实际上没有太多新的内容,都是过去相关政策的一个表述。”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界面教育分析称,《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想让“双减”能够持续稳定地推进下去,并且在推进过程中,有一个效力相对较高的条例作为依据。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也认为,新条例是对以前相关政策规章进一步制度化,形成法律文本提高它的法律效力,以此促进校外培训的规范发展。

在严格遵循立法程序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还给地方治理细化和创新留出空间。

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其中并未出现双减”意见中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定

再比如,收费方面,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但整体上,还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这也符合“双减”提及的公益普惠、教育“去产业化”的核心要义。

同时,《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分类管理原则,给非学科类培训和培训之外的创新教育产品留出发展空间。例如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作为“双减”中的唯一一个增项——校内课后服务也有所体现。

《征求意见稿》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与以往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对象增加了教研员,即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这是对地方经验的总结,沈阳、郑州等“双减”试点地区均提出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是为了防止与课程教学、考试命题密切相关的教研人员,通过开展或参与校外培训,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考试招生工作。

界面教育还发现,《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关于高中学科培训的监管。按照“双减”指导文件,“高中阶段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但参照到何种程度,目前没有具体文件可作为指引。

而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高中学科培训机构允许登记为营利性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的高中学科培训机构也可作为上市教育公司的资产。目前新东方(NYSE:EDU)学大教育(000526.SZ)的最新业绩中均有高中培训的一份功劳。

这次条例未提及高中学科培训那就意味着高中学科培训是可以按照目前模式来进行。”熊丙奇认为,该做法比较稳妥,也符合商业化的逻辑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此前在接受界面教育釆访时表示,已经推进多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双减”奠定了重要基础,而高中阶段在“十三五”才完成了初步普及,校际差异、区域差异很大。

因此,对于如何“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有关规定,刘林建议,先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试点,总结经验基础后再在全国范围施行。

将校外培训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不是对校外培训的打压甚至取消’,而是将‘双减’政策执行常态化。”熊丙奇对界面教育强调,此次条例明确了校外培训学校教育补充”这一定位,鼓励规范、有质量的培训机构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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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管理首次上升至行政法规,这意味着什么?

“将校外培训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不是对校外培训的‘打压’甚至‘取消’,而是将‘双减’政策执行常态化。”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范剑磊

界面新闻记者 | 查沁君

界面新闻编辑 | 宋佳楠

校外培训监管进一步迈入法制化阶段。

28日,教育部出台《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

相较2023年9月教育部已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拟以国务院令印发,条例层级更高,范围更广,更具基础性。

谈及文件出台背景,教育部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称,两年多来,校外培训秩序日渐规范,各地在校外培训管理中奠定了实践基础。新的治理形势下,需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推动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共有20条,涉及准入门槛、从业人员、材料课程、招生、培训时间、收费与财务监管等各方面,大体框架和内在精神与“双减”一脉相承。

“实际上没有太多新的内容,都是过去相关政策的一个表述。”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界面教育分析称,《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想让“双减”能够持续稳定地推进下去,并且在推进过程中,有一个效力相对较高的条例作为依据。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也认为,新条例是对以前相关政策规章进一步制度化,形成法律文本提高它的法律效力,以此促进校外培训的规范发展。

在严格遵循立法程序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还给地方治理细化和创新留出空间。

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其中并未出现双减”意见中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定

再比如,收费方面,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但整体上,还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这也符合“双减”提及的公益普惠、教育“去产业化”的核心要义。

同时,《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分类管理原则,给非学科类培训和培训之外的创新教育产品留出发展空间。例如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作为“双减”中的唯一一个增项——校内课后服务也有所体现。

《征求意见稿》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与以往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对象增加了教研员,即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这是对地方经验的总结,沈阳、郑州等“双减”试点地区均提出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是为了防止与课程教学、考试命题密切相关的教研人员,通过开展或参与校外培训,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考试招生工作。

界面教育还发现,《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关于高中学科培训的监管。按照“双减”指导文件,“高中阶段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但参照到何种程度,目前没有具体文件可作为指引。

而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高中学科培训机构允许登记为营利性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的高中学科培训机构也可作为上市教育公司的资产。目前新东方(NYSE:EDU)学大教育(000526.SZ)的最新业绩中均有高中培训的一份功劳。

这次条例未提及高中学科培训那就意味着高中学科培训是可以按照目前模式来进行。”熊丙奇认为,该做法比较稳妥,也符合商业化的逻辑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此前在接受界面教育釆访时表示,已经推进多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双减”奠定了重要基础,而高中阶段在“十三五”才完成了初步普及,校际差异、区域差异很大。

因此,对于如何“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有关规定,刘林建议,先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试点,总结经验基础后再在全国范围施行。

将校外培训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不是对校外培训的打压甚至取消’,而是将‘双减’政策执行常态化。”熊丙奇对界面教育强调,此次条例明确了校外培训学校教育补充”这一定位,鼓励规范、有质量的培训机构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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