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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屏摄”争议,业内怎么看,观众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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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屏摄”争议,业内怎么看,观众怎么想?

科普“禁止屏摄”、培养观影礼仪的道路,还很漫长。

文|毒眸

屏摄这个话题,在每个档期、每部大片上映的时候,都会掀起一波新的讨论。

今年春节档风波再起,先是《热辣滚烫》发布“拒绝盗摄”的提示后,贾玲瘦身的镜头仍然在社交媒体上被大范围传播;后是薛之谦激情创作长文章宣传《飞驰人生2》,配图却都是自己在影院拍的屏幕照片。

后者显然引起了更大范围的关注,毕竟明星“带头”屏摄这件事,给持正反意见的双方都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让屏摄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们迅速分为两个阵营,展开激烈的讨论。

昨晚,《年会不能停》的导演董润年发布微博,表示“反对屏摄”,随后,微博热搜再次被屏摄霸占,热度盖过春山学。前十中有半数词条都与之有关。其中,“盗摄元年”登顶热搜,话题广场也是混战成一团,有坚决反对屏摄的,也有认为屏摄利于宣传、行业小题大做的。

在行业内,屏摄并不是新鲜话题,拒绝屏摄也早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但问题的争议点在于,对于屏摄的定义尚不明确。对于普通路人而言,最核心的困惑在于,如果不涉及商用,只是自己分享,又有何不可?

法律之外,仍有行业规则和道德规范用于约束观影行为。但如今看来,科普“禁止屏摄”、培养观影礼仪的道路,还很漫长。

争执始末

《飞驰人生2》可能都没想到,自己会在春节档快结束的时候,突然成为舆论中心。

起因是这周四薛之谦发的一条微博,配文是“偷看”,内容是安利电影《飞驰人生2》,但文中配的三张图片都是在影院拍摄的照片。

(截图自微博@薛之谦)

该微博一经发布,就引发了非常大的争议,有不少网友在下方留言提醒他,这种行为并不妥。与普通观众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屏摄图不同,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薛之谦公开发布屏摄图片一事,也让电影媒体人和诸多相关从业者感到不满。

明星屏摄不是没有先例,此前乃万也发了一条带有屏摄live图片的微博,经评论区提醒之后马上删除并且发文道了歉。去年9月,范冰冰担任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评委时,也将正在放映的电影屏摄照发到了微博,被评论区指出后,她编辑了微博,隐藏了屏摄的图片。

昨天中午,CCTV-6的《今日影评》节目,邀请了律师进行了与盗摄有关的快问快答,得出的答案是“龙标亮起之后就不能拍摄”。

昨晚CCTV-13的节目中也讨论了盗摄事件,其中引用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一个观点,即法律上没有盗摄的说法,这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

事实上,拒绝屏摄早已是行业共识。就在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官方微博还发布了雷佳音出演的保护电影版权的公益广告,其中明确指出“观看过程,放下手机,不要屏摄”;每张电影票的票根上,都有禁止屏摄的提示;早在2021年的春节档,就有百余位明星发出过拒绝电影盗摄的倡议。

今年春节档的票房冠军《热辣滚烫》也是屏摄的重灾区。电影上映第一天,官博就发布了“拒绝盗摄,文明观影”的微博,但在影片上映后,仍然有不少网友发布了在影院拍摄的贾玲瘦身后的照片,并上传到社交媒体。为此,贾玲在路演时还言辞谨慎地呼吁观众“尽量不要屏摄”。

贾玲言语之间的“尽量”二字,背后是屏摄之所以屡次被讨论却从未有结果的客观现象。法律显然无法覆盖所有屏摄的情况,“拒绝屏摄”对于每个普通观众来说,更像是一个需要被植入的观影理念。

屏摄的法理与情理

从近日挂在热搜上的词条“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来看看法律对于屏摄的规定。

从《著作权法》第53条中提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刑法》第217条也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属于违法行为。

在屏摄过程中,一个明确的行为已经存在:即用手机拍摄作品,这属于复制行为,而将拍摄的照片、影像发到自己的社交媒体上,这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的标准。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屏摄构成了侵权行为。

但是《著作权法》第24条也对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说明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些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这也正是昨晚CCTV13节目中,所引用的法条。

正因如此,观众分歧近一步拉大,同样引用法条进行辩论,但是各说各的理,侵权行为并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

在产业领域,屏摄的范围依旧没有明确的标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上海法治报》的一篇屏摄相关文章中提到,《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与《著作权法》《刑法》中的规定“似乎有不和谐之处,此处的规定相对比较温和”。第31条规定对电影放映中的录音录像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什么性质责任,并没有规定,它只是对现场应该如何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而且这一规定强调的行为是“录音录像”,在这个行为范畴里,明确了录制动态的影像画面与音频都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被制止。因而,有网友由此推断,拍摄几张静态照片,并不构成规定的要求范围内。

而这恰恰也是此番“盗摄风波”中的焦点所在:观众只拍摄几张照片,发在朋友圈自我欣赏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而且该行为属于帮片方进行宣传,既没有法律可以追责,也不对版权方构成损害。

(《影院观影须知》)

针对该问题,毒眸咨询了资深娱乐法律师李振武,对方也提到,“如果只是拍一张照,使用方式也没有触犯到权利人的权益,更谈不上替代权利人作品的商业价值,至少在著作权法律上,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

同时他也提到,2017年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当中的相关条款,更多是对当时影片枪版、盗版资源的流出现象所做出的行为约束,而没有规范到“拍照”这一行为。“如果后续这种行为也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的话,可能还需要考虑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

“比如说我们在看话剧的时候,都会默认只在谢幕时拍照,大家已经形成了这种自觉,”李振武说,“但电影也是一样的,现在讨论更多的,是大家认为不能屏摄是电影行业的一个规则。”

需要指出一点,法律是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但同时也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一方面,在观影过程中拿出手机拍照,亮起的手机光和闪光灯必然会破坏同场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另一方面,若是想要宣传电影,电影票根、海报、花絮等官方物料都可以带来同等的宣传作用。

因此,比起援引法律条款讨论屏摄的对错,针对屏摄的讨论,更应该落在行业规范与道德标准的范畴当中。对普通观众而言,这是一种需要培养的观影意识:屏摄很容易打扰到别人,而这个行为本身也没有必要。

观影文化的养成,任重道远

在CCTV-6的《今日影评》节目中,律师曾提到,影院购票观影这个购买行为指向的是单人的观影体验服务,而非购买了电影内容。而大量屏摄的出现正是说明,这类观众将购买行为误解为自己对于影片内容拥有所有权。

屏摄只是版权意识尚未完全普及的一个缩影,更严重的问题是盗版资源的肆虐。从早年的盗版光碟到如今的盗版链接,“盗版”一直是影视作品挥之不去的噩梦。

在2019年春节档时,八部新片刚上映,盗版链接第二天就出现在了网络上,根据中国版权协会检测数据,截止2019年3月6日,春节档电影高清盗版链接给票房和正版视频平台造成大约7.87亿损失。

长久以来,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举措,虽然电影已经是较早形成付费观看的文娱产业,但整体来看,国内观众为内容付费的习惯仍然处在培养阶段。这也是为什么“盗版”一直屡禁不止,“春风吹又生”。

另外,粉丝文化的流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众看待屏摄的态度。《灌篮高手》在国内上映时,由于粉丝属性较强,屏摄行为更加严重,为此,官方特地发布了倡议书,号召观众拒绝盗摄;《少年的你》《无名》等有流量明星参演的影片上映时,官方也都发布了拒绝盗摄的倡议。

特定影片的出现,也会带来新的观影方式。《泰勒·斯威夫特:时代巡回演唱会》在北美上映时,由于影片的特殊性,就对于屏摄的规定略有放宽,北美的发行方AMC发布的观影指南中提到:大家可以自拍和合影,但不能在我们的大屏幕上录制音乐会视频。

短视频的出现,让屏摄的定义变得更加模糊了。病毒性传播的确撬动了广泛的用户基数,短视频成为电影宣发最重要的阵地,但同时也让宣传方式发生变化,观众的“自来水”宣传物料里,屏摄逐渐成为一种被“默许”的行为。在《封神》上映时,质子团的战舞图,以及捆绑的殷郊造型都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面对这种情况,电影人表现出一种尴尬:一边深受屏摄困扰,另一边又不想激化与观众的矛盾。《热辣滚烫》路演期间,贾玲面对观众的热情,只能说“尽量别录屏”,而作为“薛之谦屏摄风波”中的“本尊”,《飞驰人生2》并未公开发声。

与国内电影环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海外电影的短视频宣传物料,总是聚焦于既有的宣传物料,对于整活、热梗等宣传方式始终秉持保守态度。

毒眸之前文章《2023,好莱坞大片没有遮羞布》就曾分析道,短视频正在成为电影打通下沉市场的利器,但是好莱坞因为版权理念始终进行着传统的宣传路数。

“国产片短视频营销中常见的电影解说、电影二创剪辑,或者最基本的电影正片切条等形式,都需要版权方的授权,但好莱坞公司的版权部门往往会视此为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很难给予宣传部门想要的各类授权。”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重罪法案》,把“以营利目的”的入罪标准,提到“有意获取商业利益或私人财务所得”;日本的《防止电影偷拍法》规定,电影首映8个月内,无论录制完整电影画面还是片段,不管上传的是整部还是片段,哪怕只是自用,都属于违法行为。

相较而言,国内的版权问题,更多还是要靠习惯的自发养成和相关部门及公众人物的普及教育。比如2021年春节档百余明星发出的拒绝电影盗摄的倡议,以及国家版权局拍摄的公益短片等等。

电影是造梦的艺术,当我们买了票,走进电影院,最好的观影方式就是沉浸其中。至于蓬勃的分享欲,官方有无数高清物料可供满足。

希望在未来的某一天,“不屏摄”能成为所有人的共识,而在那一天到来之前,每一次充分的、理性的讨论,都是必要的。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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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屏摄”争议,业内怎么看,观众怎么想?

科普“禁止屏摄”、培养观影礼仪的道路,还很漫长。

文|毒眸

屏摄这个话题,在每个档期、每部大片上映的时候,都会掀起一波新的讨论。

今年春节档风波再起,先是《热辣滚烫》发布“拒绝盗摄”的提示后,贾玲瘦身的镜头仍然在社交媒体上被大范围传播;后是薛之谦激情创作长文章宣传《飞驰人生2》,配图却都是自己在影院拍的屏幕照片。

后者显然引起了更大范围的关注,毕竟明星“带头”屏摄这件事,给持正反意见的双方都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让屏摄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们迅速分为两个阵营,展开激烈的讨论。

昨晚,《年会不能停》的导演董润年发布微博,表示“反对屏摄”,随后,微博热搜再次被屏摄霸占,热度盖过春山学。前十中有半数词条都与之有关。其中,“盗摄元年”登顶热搜,话题广场也是混战成一团,有坚决反对屏摄的,也有认为屏摄利于宣传、行业小题大做的。

在行业内,屏摄并不是新鲜话题,拒绝屏摄也早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但问题的争议点在于,对于屏摄的定义尚不明确。对于普通路人而言,最核心的困惑在于,如果不涉及商用,只是自己分享,又有何不可?

法律之外,仍有行业规则和道德规范用于约束观影行为。但如今看来,科普“禁止屏摄”、培养观影礼仪的道路,还很漫长。

争执始末

《飞驰人生2》可能都没想到,自己会在春节档快结束的时候,突然成为舆论中心。

起因是这周四薛之谦发的一条微博,配文是“偷看”,内容是安利电影《飞驰人生2》,但文中配的三张图片都是在影院拍摄的照片。

(截图自微博@薛之谦)

该微博一经发布,就引发了非常大的争议,有不少网友在下方留言提醒他,这种行为并不妥。与普通观众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屏摄图不同,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薛之谦公开发布屏摄图片一事,也让电影媒体人和诸多相关从业者感到不满。

明星屏摄不是没有先例,此前乃万也发了一条带有屏摄live图片的微博,经评论区提醒之后马上删除并且发文道了歉。去年9月,范冰冰担任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评委时,也将正在放映的电影屏摄照发到了微博,被评论区指出后,她编辑了微博,隐藏了屏摄的图片。

昨天中午,CCTV-6的《今日影评》节目,邀请了律师进行了与盗摄有关的快问快答,得出的答案是“龙标亮起之后就不能拍摄”。

昨晚CCTV-13的节目中也讨论了盗摄事件,其中引用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一个观点,即法律上没有盗摄的说法,这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

事实上,拒绝屏摄早已是行业共识。就在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官方微博还发布了雷佳音出演的保护电影版权的公益广告,其中明确指出“观看过程,放下手机,不要屏摄”;每张电影票的票根上,都有禁止屏摄的提示;早在2021年的春节档,就有百余位明星发出过拒绝电影盗摄的倡议。

今年春节档的票房冠军《热辣滚烫》也是屏摄的重灾区。电影上映第一天,官博就发布了“拒绝盗摄,文明观影”的微博,但在影片上映后,仍然有不少网友发布了在影院拍摄的贾玲瘦身后的照片,并上传到社交媒体。为此,贾玲在路演时还言辞谨慎地呼吁观众“尽量不要屏摄”。

贾玲言语之间的“尽量”二字,背后是屏摄之所以屡次被讨论却从未有结果的客观现象。法律显然无法覆盖所有屏摄的情况,“拒绝屏摄”对于每个普通观众来说,更像是一个需要被植入的观影理念。

屏摄的法理与情理

从近日挂在热搜上的词条“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来看看法律对于屏摄的规定。

从《著作权法》第53条中提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刑法》第217条也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属于违法行为。

在屏摄过程中,一个明确的行为已经存在:即用手机拍摄作品,这属于复制行为,而将拍摄的照片、影像发到自己的社交媒体上,这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的标准。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屏摄构成了侵权行为。

但是《著作权法》第24条也对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说明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些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这也正是昨晚CCTV13节目中,所引用的法条。

正因如此,观众分歧近一步拉大,同样引用法条进行辩论,但是各说各的理,侵权行为并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

在产业领域,屏摄的范围依旧没有明确的标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上海法治报》的一篇屏摄相关文章中提到,《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与《著作权法》《刑法》中的规定“似乎有不和谐之处,此处的规定相对比较温和”。第31条规定对电影放映中的录音录像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什么性质责任,并没有规定,它只是对现场应该如何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而且这一规定强调的行为是“录音录像”,在这个行为范畴里,明确了录制动态的影像画面与音频都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被制止。因而,有网友由此推断,拍摄几张静态照片,并不构成规定的要求范围内。

而这恰恰也是此番“盗摄风波”中的焦点所在:观众只拍摄几张照片,发在朋友圈自我欣赏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而且该行为属于帮片方进行宣传,既没有法律可以追责,也不对版权方构成损害。

(《影院观影须知》)

针对该问题,毒眸咨询了资深娱乐法律师李振武,对方也提到,“如果只是拍一张照,使用方式也没有触犯到权利人的权益,更谈不上替代权利人作品的商业价值,至少在著作权法律上,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

同时他也提到,2017年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当中的相关条款,更多是对当时影片枪版、盗版资源的流出现象所做出的行为约束,而没有规范到“拍照”这一行为。“如果后续这种行为也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的话,可能还需要考虑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

“比如说我们在看话剧的时候,都会默认只在谢幕时拍照,大家已经形成了这种自觉,”李振武说,“但电影也是一样的,现在讨论更多的,是大家认为不能屏摄是电影行业的一个规则。”

需要指出一点,法律是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但同时也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一方面,在观影过程中拿出手机拍照,亮起的手机光和闪光灯必然会破坏同场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另一方面,若是想要宣传电影,电影票根、海报、花絮等官方物料都可以带来同等的宣传作用。

因此,比起援引法律条款讨论屏摄的对错,针对屏摄的讨论,更应该落在行业规范与道德标准的范畴当中。对普通观众而言,这是一种需要培养的观影意识:屏摄很容易打扰到别人,而这个行为本身也没有必要。

观影文化的养成,任重道远

在CCTV-6的《今日影评》节目中,律师曾提到,影院购票观影这个购买行为指向的是单人的观影体验服务,而非购买了电影内容。而大量屏摄的出现正是说明,这类观众将购买行为误解为自己对于影片内容拥有所有权。

屏摄只是版权意识尚未完全普及的一个缩影,更严重的问题是盗版资源的肆虐。从早年的盗版光碟到如今的盗版链接,“盗版”一直是影视作品挥之不去的噩梦。

在2019年春节档时,八部新片刚上映,盗版链接第二天就出现在了网络上,根据中国版权协会检测数据,截止2019年3月6日,春节档电影高清盗版链接给票房和正版视频平台造成大约7.87亿损失。

长久以来,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举措,虽然电影已经是较早形成付费观看的文娱产业,但整体来看,国内观众为内容付费的习惯仍然处在培养阶段。这也是为什么“盗版”一直屡禁不止,“春风吹又生”。

另外,粉丝文化的流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众看待屏摄的态度。《灌篮高手》在国内上映时,由于粉丝属性较强,屏摄行为更加严重,为此,官方特地发布了倡议书,号召观众拒绝盗摄;《少年的你》《无名》等有流量明星参演的影片上映时,官方也都发布了拒绝盗摄的倡议。

特定影片的出现,也会带来新的观影方式。《泰勒·斯威夫特:时代巡回演唱会》在北美上映时,由于影片的特殊性,就对于屏摄的规定略有放宽,北美的发行方AMC发布的观影指南中提到:大家可以自拍和合影,但不能在我们的大屏幕上录制音乐会视频。

短视频的出现,让屏摄的定义变得更加模糊了。病毒性传播的确撬动了广泛的用户基数,短视频成为电影宣发最重要的阵地,但同时也让宣传方式发生变化,观众的“自来水”宣传物料里,屏摄逐渐成为一种被“默许”的行为。在《封神》上映时,质子团的战舞图,以及捆绑的殷郊造型都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面对这种情况,电影人表现出一种尴尬:一边深受屏摄困扰,另一边又不想激化与观众的矛盾。《热辣滚烫》路演期间,贾玲面对观众的热情,只能说“尽量别录屏”,而作为“薛之谦屏摄风波”中的“本尊”,《飞驰人生2》并未公开发声。

与国内电影环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海外电影的短视频宣传物料,总是聚焦于既有的宣传物料,对于整活、热梗等宣传方式始终秉持保守态度。

毒眸之前文章《2023,好莱坞大片没有遮羞布》就曾分析道,短视频正在成为电影打通下沉市场的利器,但是好莱坞因为版权理念始终进行着传统的宣传路数。

“国产片短视频营销中常见的电影解说、电影二创剪辑,或者最基本的电影正片切条等形式,都需要版权方的授权,但好莱坞公司的版权部门往往会视此为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很难给予宣传部门想要的各类授权。”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重罪法案》,把“以营利目的”的入罪标准,提到“有意获取商业利益或私人财务所得”;日本的《防止电影偷拍法》规定,电影首映8个月内,无论录制完整电影画面还是片段,不管上传的是整部还是片段,哪怕只是自用,都属于违法行为。

相较而言,国内的版权问题,更多还是要靠习惯的自发养成和相关部门及公众人物的普及教育。比如2021年春节档百余明星发出的拒绝电影盗摄的倡议,以及国家版权局拍摄的公益短片等等。

电影是造梦的艺术,当我们买了票,走进电影院,最好的观影方式就是沉浸其中。至于蓬勃的分享欲,官方有无数高清物料可供满足。

希望在未来的某一天,“不屏摄”能成为所有人的共识,而在那一天到来之前,每一次充分的、理性的讨论,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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