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近日,华林证券披露了与大连银行关于“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约责任争议”仲裁案的情况。华林证券被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判处偿还大连银行本金损失约2.3亿元。
华林证券需偿还约2.3亿元
近日,华林证券收到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裁决书》(〔2023〕沪贸仲裁字第 1938 号)(简称《裁决书》)。
华林证券为“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申请人大连银行于2017年9月认购了“17 红博 04”、“17红博05”和“17红博06”资产支持证券。
由于该专项计划服务机构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简称红博会展)未能及时、足额向专项计划监管账户归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特定原始权益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大高新)未履行信托贷款还款义务和差额支付义务,担保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大集团)未履行保证责任,导致案涉专项计划于2018年10月8日未能按期完成收益分配,触发专项计划违约条款。因对该专项计划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申请人大连银行于2022年5月对华林证券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涉及金额3.34亿元人民币(含申请人认购本金及收益损失,因本案支出的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
仲裁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认购“17 红博 04”、“17 红博 05”和“17红博 06”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损失人民币2.28亿元(如果案涉专项计划在之后的底层资产处置中有可分配财产,申请人后续在清算后可获得的案涉专项计划分配财产应扣减被申请人已赔偿的金额)。
另外,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94.7万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9.47万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75.23万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75.23万元。
华林证券表示,在大连银行对公司提起仲裁之前,为保障全体投资人合法权益, 该券商已于2018年对案涉专项计划特定原始权益人工大高新、担保人工大集团、服务机构红博会展、底层资产抵押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国际会展)等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华林证券表示,根据相关仲裁及判决结果,其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已依法取得案涉专项计划项下底层资产的优先受偿权。相关底层资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与红旗大街交角处商业及办公区部分的建筑面积11.96万平方米房产和 8.27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超过10亿元已于2023年12月恢复执行并启动评估处置程序。
华林证券称,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风险可控。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主张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2019年5月19日,华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其中指出,华林证券作为上述“红博会展专项计划”管理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担保人的尽职调查不到位。对相关主体内部控制、关联关系、担保人的债务结构等情况尽调不到位。二是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对专项计划的部分风险防范措施、增信措施落实不到位,风险监测不及时,披露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六)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业务质量控制,加强合规风控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律师:仲裁结果改变可能性较小
对于上述情况,界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从目前披露了解到的信息来说,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要求华林证券在30日内支付总计约2.3亿元费用的裁决,主要是基于华林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在专项计划违约事件中存在责任。
刘凯指出,华林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有责任确保专项计划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利益。这种对于资本中介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性,因为资本中介机构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行为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对于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的资本中介机构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刘凯表示,华林证券称其享有底层资产优先受偿权是一种自我辩解,但相应资产的评估处置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如果该裁决未能推翻,根据裁决结果,公司仍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短期内需要支付较大金额的情况下。此外,对公司声誉和市场信心可能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然而,公司已经采取了措施以维护自身及投资者的利益,并表示会积极应对任何负面影响。随着底层资产处置程序的推进,公司有望逐渐摆脱这一负面影响。”刘凯分析。
他表示,仲裁是一裁终裁,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国家对仲裁进行事后被动监督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6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并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仲裁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做出进一步解释。
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海则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华林证券作为案涉资产证券的管理人,承担的不单单是中介结构的角色,例如还需要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对债券存续期内的资金还款、增信措施、信息披露等承担责任,否则也不会收到黑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
郝大海认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裁决结果,大概率是因为双方对债券的认购、赎回、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的裁决。这里华林证券还是债券的销售方,大连银行是债券的购买方,因此华林证券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远超过了中介的角色。
“底层资产从表面上看可以覆盖本案裁决的结果,但本案的资产支持证券应该不止大连银行一个买家,华林证券作为管理人不能单单对大连银行一家进行足额赔偿,应该对所有的债券购买人按比例赔偿,因此华林证券多少会受到一些损失。”郝大海说。
他认为,这个仲裁是商事仲裁,裁决结果和法院的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且是一裁终局,没有二审或后面的审理程序。至于华林证券提到的异议和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中止执行或不予执行,都是救济途径,不是常规的审理程序,改变结果的可能性较小。
“相对而言,ABS产品出现违约的情形比较少见。管理人对底层资产优先受偿所实现的金额,最终是否可以覆盖其违约责任,目前还无法判断。”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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