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2024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东亚银行联席行政总裁李民斌带来了三份提案,涉及大湾区金融合作、外商投资的法治化、人口高质量发展等。
围绕大湾区金融合作,他建议加强金融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推动更加多元化的跨境数据流动方式,推动建设大湾区企业股权信息平台。
围绕外商投资营商环境,他建议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层面的建设,切实重视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和人才队伍建设。
深化大湾区金融合作
2023年末,前海总体规划、横琴总体规划、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相继发布,为粤港澳大湾区进一步发展指明方向。
李民斌指出,目前大湾区金融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金融市场发展有待全面恢复,大湾区需要推动更高水平的金融开放,在保持银行业稳健发展的同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跨境数据流动效率有待提升,2022年和2023年,粤澳、深港跨境数据验证平台相继上线或开始建设,但尚未全面覆盖粤港澳三地;
三是跨境反洗钱相关的企业股权信息有待整合,目前境内企业的股权信息来源多样,境外企业的股权信息很难获取,且成本较高,对商业银行跨境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造成较大影响。
对此,李民斌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加强金融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
他建议探索更高水平的金融互联互通,支持投资者跨境均衡配置。资本市场方面,搭建统一的投资产品信息库,集中展示金融机构已经上架的各类基金、理财等投资产品,统一产品风险分类,为合格投资者提供及时、透明、标准化的产品信息。鼓励更多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在前海设立专营机构。发挥内地和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品类互补优势,推动REITs纳入互联互通机制。银行业方面,加大在绿色和可持续金融领域的合作。研究推出更多的绿色金融产品,共同吸纳全球绿色资金。
二是推动更加多元化的跨境数据流动方式。
他建议在大湾区版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多元化跨境数据流通方式。首先,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大湾区跨境数据验证平台,将粤澳、深港跨境数据验证平台扩展至大湾区全域,便利个人和企业获得、验证其自身数据并完成跨境资产证明、跨境银行开户、跨境信用贷、跨境保险理赔等金融服务。其次,明确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标准,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后出境的,免除个人授权同意。初期可以在大湾区各地均有机构的银行试点,再逐步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
三是推动建设大湾区企业股权信息平台。
他建议通过该平台接入境内和境外的数据来源,支持金融机构更加有效地识别跨境客户身份,加强反洗钱能力,提升跨境服务能力。其中,境内数据来源可以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启信宝、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企业。境外数据来源可以包括香港金管局2022年10月推出的“商业数据通”,通过查询境外信贷纪录等相关信息,支持境内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同时,商业银行通过该平台集中查询,也可以带动降低查询成本,并进而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强建设外商投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外资政策。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努力让中国在世界动荡环境下,成为跨国投资的“稳定器”和“避风港”。
为此,李民斌认为,必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必须在立法、司法上为中外投资者提供一体保护的清晰、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稳外资盘”必以“营商环境”为关键;“营商环境”建设必以“法治化”为核心。
李民斌指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制度面的开放程度仍需不断深化。他表示,一流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必须建立在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基础上。如果在规则、标准的层面与国际通行标准“对标不足”、缺乏“接口”、无法融入的话,既削弱对外资的吸引力,也会削弱自主制度创新的成效。故须重视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于我国具体司法案例中的应用及统一性,识别相关规则、标准的对接空间。
二是治理面的执行水平仍需不断提升。他表示,除了出台全国统一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规章,各地方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政策过程中,在治理层面还可能会面临各种具体问题;地方性的限制措施或配套细则的更新滞后等,也可能会导致不平等现象,对外商投资信心造成影响。另外,不同地区个别司法判决有机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创造稳定的营商环境。
对此,李民斌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层面的建设。
他建议,落实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要求,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外资机构需要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游戏规则”。 应不断加强外企权益的平等保障,尤其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重点领域,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公平限制措施,坚定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另外,可考虑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统一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让广大外国投资者能够及时掌握政策立法动态、实时统计数据,获得政策解读,以及参与调研反馈。
二是切实重视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他建议,在处理涉外经济纠纷的领域,除了赋予当事人平等法律地位外,要努力查明、正确理解相关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在保障司法主权不动摇的前提下,准确运用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在个案判决和裁定中,让司法判例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国际水准。必要时,最高法院等司法部门可出台更为细化、可操作的工作规范,指导地方司法机关具体落实。
三是加强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和人才队伍建设。
他建议,在涉外的情况,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必要时可以设立联席会议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引入专业处理国际投资、经贸、金融纠纷的国际机构,为其提供展业便利,并学习借鉴其宝贵经验。在与法律相关的跨境数据及资本流动、人员往来方面提供更大程度的便利。针对经贸、金融等专业领域,继续深化建设多元化、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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