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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在两会上提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提案,建议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蒋胜男是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知名作家,曾担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2023年成为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曾在全国两会上多次就公共议题发声,比如建议设立30-42天父亲育儿假、建议对“996”加班现象进行监督管理、建议减轻中小学教师行政压力等。
蒋胜男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有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在农村,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联产承包,经济权益的分配主要以家庭为单位,个体作为家庭成员,不能成为经济收益结算的主体。
而且,许多农村的乡规民约中,通常以男性为户主,女性未来可能因为婚育而离开家庭,也导致女性权利被边缘化,使得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和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甚至从未分到过土地,造成了妇女普遍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现象的发生。
“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近年来持续引发社会热议。按照业内专家解释,“外嫁女”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根据中国农村婚俗惯例而形成的习惯性称谓,狭义专指与村外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外嫁妇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内嫁女”,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妇女,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
蒋胜男在提案中指出,农村妇女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分配上遭受不公平待遇,是具有普遍性的,尤其是农村丧偶妇女、离婚妇女、改嫁妇女等群体。她对界面新闻表示,“长期以来男女土地权利失衡,必然导致出现一系列后果,比如农村出生性别比失衡,以及随之而来的出现大量大龄男青年、结婚高价彩礼,甚至是妇女儿童被拐卖,很多女性进城打工后不再回乡等现象,这些从根源上看都是因为农村妇女失地而导致。”
蒋胜男认为,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中,包含了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的部分,而这正是改善农村妇女经济权益保障状况的可行发力点,可以使得农村居民能够平等地享有农村土地经营收益,不因为年龄、性别等种种差异而遭受歧视。
她建议,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加强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过程中,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界面新闻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2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当年12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首次亮相。2023年12月,草案已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过二次审议。
针对“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2023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蒋胜男在此次提案中建议,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能够全面实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同时,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入股,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活动,提高她们的收入水平。
长期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项目主管林丽霞对界面新闻表示,当前按照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没有考虑家庭内部人口变化因素,如果按照30年承包期不变的话,有的家庭人口增加,有的家庭人口变少,将来有可能导致户与户之间人均土地面积相差很大,带来集体成员之间新的的不公平,尤其是对于因为结婚等原因已失去土地的妇女,可能就意味着永久失去土地。
“承包或者享受土地经营、流转等带来的利益时,究竟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来实施,确实值得去思考。”林丽霞表示,在基本制度不改变的情况下,推动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也只能局限在户内,在集体层面是无法保证实现的。
“现实中,农村妇女的权益争议不仅是土地承包权层面,还包括拆迁、土地流转和入股收益的分配权等,很多地方在分配时又都是按照人头来实施,他们会排除出嫁的妇女等人群。”林丽霞说,近些年“外嫁女”遭遇争议最大的就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拆迁房屋的安置、股权利益的分配等方面。
蒋胜男同时建议,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关于惩处机制,法律一直有相关规定,但是很难执行到位,这涉及到农村两委自治权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虽然只是农村女性为了维权和村委会打官司的个案,是一种个体诉求,但实际上是反映的是不公平的土地分配问题,这需要从根本上去改变。”蒋胜男对界面新闻说。
林丽霞则认为,目前法律规定中,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监督和惩处还比较弱,尤其是责任追究方面基本是空白状态。
“我们认为根源在于法律对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方面还不够完善。”林丽霞表示,目前,经过二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于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问题的监督和追责也有涉及,但是规定比较薄弱。而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侵犯妇女权益问题的发生,法律对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定一定要更加详细和具体,执行标准一定要统一,以此在执行时,适用法律才能有法可依,更好解决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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