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3月22日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卢先锋收宁波证监局警示函。
经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公司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卢先锋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先锋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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