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飞力达(300240.SZ)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的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内容显示,飞力达在2024年4月22日晚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的“第四季度”部分及“主营业务分析”的“收入与成本”部分存在多处计算错误。
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姚勤、副董事长兼总裁耿昊、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童少波、财务总监李镭,未能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决定对飞力达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姚勤、耿昊、童少波、李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飞力达及相关责任人应全面自查年报披露信息,及时更正错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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