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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原子能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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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原子能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是原子能草案的重点之一。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戴晶晶

核能领域将迎来首部顶层立法文件。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 (下称《草案》)。随后,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自4月26日至5月25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这是原子能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其中,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这意味着《原子能法》将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

原子能也称核能,是指核反应(裂变或者聚变)或者核跃迁时释放的能量。目前,核领域的专门立法主要有两部,分别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

“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中国相继颁布了10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张克俭在对原子能法草案作出说明时指出,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核能事业已发展数十年,但原子能法却迟迟未落地。截至2023年底,中国在建核电机组26台,总装机容量3030万千瓦,位居全球第一;全年新增商运核电机组2台,累计数量达到55台,额定装机容量5703万千瓦,仅次于美国、法国,位列全球第三。

2015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曾向国务院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送审稿)》,随后又对该法案进行了多次修订。

2018年9月,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9年、2021年和2023年,国务院均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及,提请原子能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核集团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顾军多次在两会上提出议案,建议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出台。

顾军在2021年表示,作为原子能领域基本法律的《原子能法》长期缺位,致使中国在该领域立法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一些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一方面制定的,众多核领域基本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部门规章偏多,法律效力层级不高,各自为政,原子能领域的基本方针、政策,包括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应承担的义务等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缺乏权威性。

《草案》共8章53条,在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监督管理体制、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明确,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针对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草案》提到,坚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支持核反应堆在科研以及动力、供热、海水淡化、制氢、同位素生产等方面的应用。

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是原子能草案的重点之一。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对乏燃料实行循环利用,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核燃料循环包括铀 (钍)矿勘查、开采冶炼、铀纯化转化、同位素分离、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环节。

乏燃料又称辐照核燃料,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

此外,还明确了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费用的承担主体和使用方式;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通道及装备体系建设,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过程严格监管。

在完善进出口管理和国际合作机制方面,《草案》提及,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有序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核电、核燃料相关设备和技术服务出口。

据《法治日报》报道,分组审议会上多个委员提出要做好原子能法草案和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

张勇委员提出,要做好原子能法草案与《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涉核法律的衔接,共同发挥合力,增强立法协同性。比如,草案关于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要与《核安全法》的制度进行衔接;草案附则对于原子能相关概念的定义要与《核安全法》进行统筹协调。

李巍委员补充指出,还应注意统筹衔接协调好草案与涉核行政法规和中国已经加入的若干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的协同性。

按照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将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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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原子能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是原子能草案的重点之一。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戴晶晶

核能领域将迎来首部顶层立法文件。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 (下称《草案》)。随后,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自4月26日至5月25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这是原子能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其中,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这意味着《原子能法》将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

原子能也称核能,是指核反应(裂变或者聚变)或者核跃迁时释放的能量。目前,核领域的专门立法主要有两部,分别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

“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中国相继颁布了10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张克俭在对原子能法草案作出说明时指出,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核能事业已发展数十年,但原子能法却迟迟未落地。截至2023年底,中国在建核电机组26台,总装机容量3030万千瓦,位居全球第一;全年新增商运核电机组2台,累计数量达到55台,额定装机容量5703万千瓦,仅次于美国、法国,位列全球第三。

2015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曾向国务院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送审稿)》,随后又对该法案进行了多次修订。

2018年9月,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9年、2021年和2023年,国务院均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及,提请原子能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核集团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顾军多次在两会上提出议案,建议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出台。

顾军在2021年表示,作为原子能领域基本法律的《原子能法》长期缺位,致使中国在该领域立法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一些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一方面制定的,众多核领域基本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部门规章偏多,法律效力层级不高,各自为政,原子能领域的基本方针、政策,包括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应承担的义务等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缺乏权威性。

《草案》共8章53条,在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监督管理体制、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明确,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针对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草案》提到,坚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支持核反应堆在科研以及动力、供热、海水淡化、制氢、同位素生产等方面的应用。

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是原子能草案的重点之一。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对乏燃料实行循环利用,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核燃料循环包括铀 (钍)矿勘查、开采冶炼、铀纯化转化、同位素分离、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环节。

乏燃料又称辐照核燃料,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

此外,还明确了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费用的承担主体和使用方式;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通道及装备体系建设,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过程严格监管。

在完善进出口管理和国际合作机制方面,《草案》提及,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有序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核电、核燃料相关设备和技术服务出口。

据《法治日报》报道,分组审议会上多个委员提出要做好原子能法草案和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

张勇委员提出,要做好原子能法草案与《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涉核法律的衔接,共同发挥合力,增强立法协同性。比如,草案关于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要与《核安全法》的制度进行衔接;草案附则对于原子能相关概念的定义要与《核安全法》进行统筹协调。

李巍委员补充指出,还应注意统筹衔接协调好草案与涉核行政法规和中国已经加入的若干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的协同性。

按照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将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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