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本钢板材(000761.SZ)发布了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警示函指出,经查,我局发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以前存在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导致当期相关报表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还存在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时任公司董事长高烈、总经理申强、财务总监赵中华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