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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股市“小作文”、“神预言”频现,呼唤激活证券法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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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股市“小作文”、“神预言”频现,呼唤激活证券法五十六条

呼唤激活证券法五十六条。

图/匡达

文/吴治邦

过去一段时间,各种股市“小作文”、“神预言”频现,给个股走势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如中通客车(000957.SZ)、雷科防务(002413.SZ)掐表涨停” 、南京化纤(600889.SH)天地板、北化股份(002246.SZ)“虚假调价函”。

目前的调查结果来看,部分发布者可能只是单纯的口嗨,并无实际持股,也并未直接实际获利。根据深交所公布限制交易决定书,陈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决定对其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十五天的措施。

造成的后果来看,中通客车、南京化纤、北化股份等个股暴涨暴跌,有投资者赚的盆满钵满,也有投资者损失惨重。如南京化纤为这段时间的妖股,上演连续涨停的走势,市场的情绪值拉满,此轮的最高价为8.34元/股,而截止5月24日仅为5.89元/股。另一只个股北化股份,因一份落款单位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并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调价函”图片在网络流传,公司股票在5月23日午后封死涨停板。北化股份在5月24日中午澄清后,公司股价快速回落,最终以-4.71%收盘。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信息发布者发布的性质有较大的差别。在现有信息判断下,南京化纤更多是信息扰动导致股价走势出现羊群效应,而北化股份则是在有人故意造谣的情形下暴涨暴跌。根据媒体报道显示,北化股份工作人员表示,正在研究是否追究造假者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及其产生的影响来决定。

事后各方的处置来看,上市公司主动追责及行政处罚自然可以对信息发布者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与给部分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相比,惩戒的力度无异于隔靴搔痒。如中通客车案例中,相关账户被限制交易十五日,而北化股份“虚假调价函”则暂未有进一步的进展。那么,受损的投资者真的只有自认倒霉?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的内容来看,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较于金额较小的行政罚款,可能得民事索赔自然是天文数字,不过目前被追究的案例少之又少。如被称为“股市谣言第一案”的某医药公司谣言案中,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信息发布的行为扰乱证券市场,且不能证明该股价波动与被告两公司的信息发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股票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价格波动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股票的投资决策受诉争行为影响并造成实际损失。

上述案例来看,在证券监管部门未对信息发布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下,法院很难对信息给市场造成的影响作出认定。即使有行政处罚,法院也难以将投资者损失与信息发布相关联。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目前的司法实践已成熟,且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已有成熟案例。那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否考虑选取典型案例来诉讼,只有激活证券法五十六条,方可刹住股市“小作文”、“神预言”满天飞的现状。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北化股份

  • 核污染防治概念午后拉升,捷强装备涨停
  • 核污染概念股活跃,北化股份涨超8%

南京化纤

  • 三连板南京化纤再次提示风险,主业六年亏超12亿元
  • 3连板南京化纤:目前主营业务为纤维素纤维、PET结构芯材

中通客车

2.5k
  • 中通客车:前三季度累计销量8541辆,同比增长62.47%
  • 中通客车:厂区设计为年产能两万辆,目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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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股市“小作文”、“神预言”频现,呼唤激活证券法五十六条

呼唤激活证券法五十六条。

图/匡达

文/吴治邦

过去一段时间,各种股市“小作文”、“神预言”频现,给个股走势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如中通客车(000957.SZ)、雷科防务(002413.SZ)掐表涨停” 、南京化纤(600889.SH)天地板、北化股份(002246.SZ)“虚假调价函”。

目前的调查结果来看,部分发布者可能只是单纯的口嗨,并无实际持股,也并未直接实际获利。根据深交所公布限制交易决定书,陈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决定对其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十五天的措施。

造成的后果来看,中通客车、南京化纤、北化股份等个股暴涨暴跌,有投资者赚的盆满钵满,也有投资者损失惨重。如南京化纤为这段时间的妖股,上演连续涨停的走势,市场的情绪值拉满,此轮的最高价为8.34元/股,而截止5月24日仅为5.89元/股。另一只个股北化股份,因一份落款单位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并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调价函”图片在网络流传,公司股票在5月23日午后封死涨停板。北化股份在5月24日中午澄清后,公司股价快速回落,最终以-4.71%收盘。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信息发布者发布的性质有较大的差别。在现有信息判断下,南京化纤更多是信息扰动导致股价走势出现羊群效应,而北化股份则是在有人故意造谣的情形下暴涨暴跌。根据媒体报道显示,北化股份工作人员表示,正在研究是否追究造假者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及其产生的影响来决定。

事后各方的处置来看,上市公司主动追责及行政处罚自然可以对信息发布者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与给部分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相比,惩戒的力度无异于隔靴搔痒。如中通客车案例中,相关账户被限制交易十五日,而北化股份“虚假调价函”则暂未有进一步的进展。那么,受损的投资者真的只有自认倒霉?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的内容来看,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较于金额较小的行政罚款,可能得民事索赔自然是天文数字,不过目前被追究的案例少之又少。如被称为“股市谣言第一案”的某医药公司谣言案中,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信息发布的行为扰乱证券市场,且不能证明该股价波动与被告两公司的信息发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股票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价格波动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股票的投资决策受诉争行为影响并造成实际损失。

上述案例来看,在证券监管部门未对信息发布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下,法院很难对信息给市场造成的影响作出认定。即使有行政处罚,法院也难以将投资者损失与信息发布相关联。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目前的司法实践已成熟,且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已有成熟案例。那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否考虑选取典型案例来诉讼,只有激活证券法五十六条,方可刹住股市“小作文”、“神预言”满天飞的现状。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