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通报批评。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和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以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及未按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违反了相关证券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2024年3月2日,百花医药公告了控股股东增资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信息。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发生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期间,相关方未主动告知公司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向交易所报告并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导致信息披露延迟。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认为,尽管责任主体提出了异议,但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因此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其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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