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6月27日公告,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对欧盟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2. 其他欧盟公司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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