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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董事长安排员工敏感期买股票,5人共计被罚没7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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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董事长安排员工敏感期买股票,5人共计被罚没767万元

董事长被罚60万元,员工被罚530万元。

图片来源:界面图片

记者 | 沈溦

立案调查2年4个月后,新莱应材(300260.SZ)员工内幕交易案罚单出炉。

8月20日晚间,新莱应材发布公告,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红飞因在敏感期建议员工购买公司股票,并提供资金,被处以60万元罚款。

而包括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在内的四名员工因违法内幕交易被“没一罚三”。四人共计被没收非法所得176.86万元,并处以530.57万元。

据调查显示,2018年1月下旬,李水波在做出让公司员工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决策,随即安排时任董秘郭红飞和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朱孟勇具体负责落实。

2018年1月下旬至2月初,根据李水波的决策,郭红飞安排朱孟勇和公司员工等人联系,明确告知李水波愿意出借资金,建议他们用自己的账户增持公司股票。

2018年2月2日,郭红飞、朱孟勇以及另一名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方丰分别从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到转账100万元、60万元和50万元,并于当日买入自家公司股票。

2月5日,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又向另一名员工贾巧玲账户转账150万元,随后贾巧玲账户在2月5日和2月9日多次买入新莱应材股票。

而在实控人出借资金让员工买股票后没几天,公司即公布了一项“大利好”

2018年2月7日,郭红飞安排朱孟勇披露公司拟收购资产事项。

2月8日,新莱应材发布《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拟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半导体行业超高洁净应用材料制造商。此次交易尚在筹划之中,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江苏监管局指出,新莱应材拟收购MDC信息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主动提供资金建议多人买入“新莱应材”,构成建议他人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其中郭红飞、朱孟勇、方丰和贾巧玲在听从李水波建议后,使用其提供的资金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新莱应材”。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有上市公司资深董秘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从该次处罚信息来看,新莱应材上述高层管理人员在证券法知识方面表现的“极不专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各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作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相关违法违规操作应该了然于心,“禁止信息敏感期交易,禁止高管人员6个月内短线交易都是最基本常识,上市公司高管及亲属账户、内幕信息知情人账户均需要报备,一旦有买卖情况随时会被监控。”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新莱应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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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董事长安排员工敏感期买股票,5人共计被罚没767万元

董事长被罚60万元,员工被罚530万元。

图片来源:界面图片

记者 | 沈溦

立案调查2年4个月后,新莱应材(300260.SZ)员工内幕交易案罚单出炉。

8月20日晚间,新莱应材发布公告,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红飞因在敏感期建议员工购买公司股票,并提供资金,被处以60万元罚款。

而包括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在内的四名员工因违法内幕交易被“没一罚三”。四人共计被没收非法所得176.86万元,并处以530.57万元。

据调查显示,2018年1月下旬,李水波在做出让公司员工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决策,随即安排时任董秘郭红飞和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朱孟勇具体负责落实。

2018年1月下旬至2月初,根据李水波的决策,郭红飞安排朱孟勇和公司员工等人联系,明确告知李水波愿意出借资金,建议他们用自己的账户增持公司股票。

2018年2月2日,郭红飞、朱孟勇以及另一名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方丰分别从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到转账100万元、60万元和50万元,并于当日买入自家公司股票。

2月5日,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又向另一名员工贾巧玲账户转账150万元,随后贾巧玲账户在2月5日和2月9日多次买入新莱应材股票。

而在实控人出借资金让员工买股票后没几天,公司即公布了一项“大利好”

2018年2月7日,郭红飞安排朱孟勇披露公司拟收购资产事项。

2月8日,新莱应材发布《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拟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半导体行业超高洁净应用材料制造商。此次交易尚在筹划之中,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江苏监管局指出,新莱应材拟收购MDC信息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主动提供资金建议多人买入“新莱应材”,构成建议他人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其中郭红飞、朱孟勇、方丰和贾巧玲在听从李水波建议后,使用其提供的资金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新莱应材”。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有上市公司资深董秘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从该次处罚信息来看,新莱应材上述高层管理人员在证券法知识方面表现的“极不专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各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作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相关违法违规操作应该了然于心,“禁止信息敏感期交易,禁止高管人员6个月内短线交易都是最基本常识,上市公司高管及亲属账户、内幕信息知情人账户均需要报备,一旦有买卖情况随时会被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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