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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全国首例涉PPN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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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全国首例涉PPN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PPN是指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该案是2011年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推出以后,全国首例涉PPN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黄景源

界面新闻编辑 | 彭朋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以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rivate placement note,下称PPN)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为由,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将择期宣判。

PPN是指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据悉,该案是2011年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推出以后,全国首例涉PPN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诉称,案涉债券发行资料存在多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发行人虚假陈述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虚假陈述还款资金来源,隐瞒违约、涉诉及对外担保信息等重大事项等,各被告未如实披露发行人上述虚假陈述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等,严重误导投资者,导致原告巨额损失,故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本息损失8.7亿元。

图片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各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债券系非公开定向债券,该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将案涉债券转让出售给案外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具有重大性;各被告已勤勉尽责,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且与其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涉债券仅在特定专业投资机构间流通转让,原告系专业投资机构且具备风险判断及承担能力,应当自行承担投资损失;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等。

据悉,此次庭审采用争点审理模式,在固定各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聚焦法律适用、诉讼主体资格、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中介机构的责任、损失、诉讼时效等问题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确保各争点得到充分审理。

上海金融法院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去年排名首位的案由即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总收案量近三成。其中,涉诉领域逐渐从主板市场扩展至科创板、新三板、债券市场等,各类市场的交易方式和监管模式各有特色,案件复杂程度进一步增加。近一两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全国首案。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截至7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66.3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45.7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0.6万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4008家,全部为金融机构。

上海金融法院去年发布的《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提到,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频发,违约债规模快速增长,债券纠纷案件数量随之大幅上涨。

上述报告显示,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债券市场中介机构未能履职尽责,损害了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债券市场的公信力,影响了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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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全国首例涉PPN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PPN是指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该案是2011年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推出以后,全国首例涉PPN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黄景源

界面新闻编辑 | 彭朋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以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rivate placement note,下称PPN)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为由,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将择期宣判。

PPN是指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据悉,该案是2011年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推出以后,全国首例涉PPN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诉称,案涉债券发行资料存在多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发行人虚假陈述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虚假陈述还款资金来源,隐瞒违约、涉诉及对外担保信息等重大事项等,各被告未如实披露发行人上述虚假陈述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等,严重误导投资者,导致原告巨额损失,故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本息损失8.7亿元。

图片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各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债券系非公开定向债券,该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将案涉债券转让出售给案外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具有重大性;各被告已勤勉尽责,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且与其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涉债券仅在特定专业投资机构间流通转让,原告系专业投资机构且具备风险判断及承担能力,应当自行承担投资损失;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等。

据悉,此次庭审采用争点审理模式,在固定各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聚焦法律适用、诉讼主体资格、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中介机构的责任、损失、诉讼时效等问题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确保各争点得到充分审理。

上海金融法院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去年排名首位的案由即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总收案量近三成。其中,涉诉领域逐渐从主板市场扩展至科创板、新三板、债券市场等,各类市场的交易方式和监管模式各有特色,案件复杂程度进一步增加。近一两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全国首案。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截至7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66.3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45.7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0.6万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4008家,全部为金融机构。

上海金融法院去年发布的《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提到,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频发,违约债规模快速增长,债券纠纷案件数量随之大幅上涨。

上述报告显示,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债券市场中介机构未能履职尽责,损害了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债券市场的公信力,影响了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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