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及其部分高管发出监管函。根据深交所的监管函〔2024〕第149号,拓日新能2023年度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75.99%,但公司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陈五奎、总经理杨国强、财务总监余永米因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深交所要求拓日新能及全体董监高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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