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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12亿元涉世茂产品展期逾两年后,中融信托一审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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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12亿元涉世茂产品展期逾两年后,中融信托一审获胜诉

目前,前海世茂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

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

近日界面新闻独家获悉中融信托旗下一产品相关案件一审获得胜诉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前海世茂”向中融信托支付回购价款12.73亿元及对应的违约金目前前海世茂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该产品全名为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中融融筑421),成立之初拟募集信托资金18亿元,最终募集12.54亿元此前上市公司塔牌集团(002233.SZ)曾于20226月公告投该产品1000万已出现延期,计划延期24个月。如今已延期两年多。

根据界面新闻获取的中融融筑421临时管理报告显示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并受让前海世茂持有的“前海世茂金融中心”35,667.39平方米自持办公物业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各笔转让价款投资期间均为12个月,自各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计算,投资期间届满由前海世茂回购前述特定资产收益权。

为担保中融信托对前海世茂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前海世茂以前述35,667.39平方米办公物业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肇庆世茂悦桂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悦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保证人世茂悦桂以其建设的肇庆“世茂璀璨滨江花园项目”销售回款为世茂悦桂向中融信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资金来源之一,中融信托对项目进行了全面监管,世茂悦桂的证照印鉴及网银ukey由世茂悦桂与中融信托共管。

2022年6月信托计划首笔信托资金投资期间届满,前海世茂等相关方未能如约履行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受托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保护信托财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前海世茂提出了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随后前海世茂以同样的事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2023年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执异685号执行裁定,驳回受托人的执行申请。2023年8月,受托人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后,立即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诉讼立案。2023年11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立案

中融信托表示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回购价款1,273,182,592.5元;

二、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回购价款的违约金(截至2023年5月18日的违约金为246,641,035.25元,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支付的回款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三、若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之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五、被告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中融信托表示,该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经代理律师向法官确认,前海世茂已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融信托表示,后续受托人将继续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投资人合法利益,恪尽职守、积极履行受托人职责。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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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12亿元涉世茂产品展期逾两年后,中融信托一审获胜诉

目前,前海世茂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

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

近日界面新闻独家获悉中融信托旗下一产品相关案件一审获得胜诉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前海世茂”向中融信托支付回购价款12.73亿元及对应的违约金目前前海世茂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该产品全名为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中融融筑421),成立之初拟募集信托资金18亿元,最终募集12.54亿元此前上市公司塔牌集团(002233.SZ)曾于20226月公告投该产品1000万已出现延期,计划延期24个月。如今已延期两年多。

根据界面新闻获取的中融融筑421临时管理报告显示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并受让前海世茂持有的“前海世茂金融中心”35,667.39平方米自持办公物业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各笔转让价款投资期间均为12个月,自各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计算,投资期间届满由前海世茂回购前述特定资产收益权。

为担保中融信托对前海世茂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前海世茂以前述35,667.39平方米办公物业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肇庆世茂悦桂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悦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保证人世茂悦桂以其建设的肇庆“世茂璀璨滨江花园项目”销售回款为世茂悦桂向中融信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资金来源之一,中融信托对项目进行了全面监管,世茂悦桂的证照印鉴及网银ukey由世茂悦桂与中融信托共管。

2022年6月信托计划首笔信托资金投资期间届满,前海世茂等相关方未能如约履行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受托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保护信托财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前海世茂提出了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随后前海世茂以同样的事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2023年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执异685号执行裁定,驳回受托人的执行申请。2023年8月,受托人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后,立即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诉讼立案。2023年11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立案

中融信托表示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回购价款1,273,182,592.5元;

二、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回购价款的违约金(截至2023年5月18日的违约金为246,641,035.25元,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支付的回款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三、若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之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五、被告肇庆世茂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中融信托表示,该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经代理律师向法官确认,前海世茂已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融信托表示,后续受托人将继续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投资人合法利益,恪尽职守、积极履行受托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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