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上海将施行一项《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称《条例》),这是上海首部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立法,以此刺激大量沉淀于高校院所的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科创中心建设。
《条例》明确,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处置权、分配权、收益权,可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允许将70%以上的转化收益奖励给研发人员、成果转化人员,个人因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奖励时,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论对于高校、企业,还是科研人员个人,这份《条例》的出台都将促进对科研的积极性,或将带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处处长、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张大伟认为《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过去五年,上海理工“太赫兹技术”研发团队一直受困于成果转化的股权和税收问题,直至去年,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多项改革推动下,研发团队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得以暂不缴纳,成果转化顺利落定。
“太赫兹技术”项目是全国首单科技成果转化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也是《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的主要研究对象。《条例》力图通过立法方式,扫清制度障碍,固化成功经验,把个案的“通路”,变为所有人的“通途”。张大伟说,这意味着成果转化更加顺理成章、理直气壮,更多的科研人员将没有了后顾之忧。
由于此前的种种限制,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历来面临举步维艰的困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5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显示,中国发明专利的转化率较低,其中企业和个人的转化率达5.0%以上,而高校仅有1.5%左右。许多专利被积压,逐年沉淀,变成“僵尸技术”。
基础科学研究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R&D)经费支出占全市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达到4.0%左右,基础研究经费支出占全社会R&D经费支出比例达到10%左右。
但作为基础科学研究的主要阵地,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难以推动,导致对科研人才的吸引力不足。解决成果转化的制度性藩篱,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014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调研时,对上海提出了“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全新要求;一年后,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简称“科创22条”),这份纲要性文件提出,要推进地方立法,强化法治保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性法规。
2016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今年4月20日,《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寿子琪说,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系统,是全世界都碰到的问题,不仅牵涉到成果产出的市场行为,也包括很多配套服务,比如成果的社会知晓度、支持转化的辅助政策等。
多年来,中国在中高收入国家中一直处于创新效率的前三甲。但是,较高的研发投入并不意味着总是有丰硕的产出,要确保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还必须得有一套与鼓励该类投资相配套的公共政策措施。
国际税务专家、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潘来发认为,金融和财政措施是许多国家和政府经常使用的促进创新的手段,相关政策能够在扶持和激励企业创新方面起到良好效果,特别是提升在流程效率、人力资源和生产率等方面。新加坡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在过去的25年中,新加坡政府广泛地使用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政府还在基础设施方面直接投资,促进了新加坡创新经济的发展。
在上海《条例》中,也充分借鉴了国外成熟经验。《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第一种是高校院所先投,投完以后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二种是高校院所主要通过全资出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资管机构来投,投完以后可以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三种是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先约定一个分配比例,再进行作价投资。前两种方式属于“先投后分”,第三种方式属于“先分后投”。
寿子琪说,对高校作价投资进行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尽管这个概念在国际上不是新概念,但在我国,之前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高校在这方面一直比较困惑,将无形资产的科技成果像有形资产一样直接作价投资难以操作。
过去,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其定价只有评估一种方式。由于科技成果的独特性,难以达到标准化商品的要求,评估定价难度较大,况且,即使有了评估价格,市场也不一定认可,“有价无市”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单一的定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定价的基本规则,市场化定价方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并没有否定评估的作用,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可以作为市场化定价的参考依据。
寿子琪指出,规定了作价投资的方式,实际上既能通过市场机制来评判一个科技成果有没有价值,同时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对科技人员的激励问题,做得好会有大的收益,反之没有收益。这是一种既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能够给予科技人员激励的很好的方法。
此外,凭借高校现有的条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项技术都进行完整的技术孵化,以及后期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开发,与企业进行“利益捆绑”的合作,将有利于科技人员后续深入地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同时,高校的科研人员也能较为充分地了解市场的需求。
事实上,“科创22条”出台后,上海高校院所沉淀的大量科研成果就显示出萌动态势。上海同济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高国武说,从2006年至2015年的十年间,企业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转让收入不足5000万元,而随着一系列科创政策的出台,从2016年至今,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收入就达到1.7亿元。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备案管理后,仅上海杨浦区就有多所重点高校有意向对3个科研项目研发团队给予激励,公司估值共计约8000万元,按80%的比例奖励给研发团队,金额约6400万元。其中,根据《条例》的规定,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2878.65万元。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能否把股权奖励给科技人员,是另一个过去经常会碰到的问题。
根据上海出台的《条例》,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奖励金额不纳入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个人因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奖励时,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的“三权下放”,是上海“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三权下放”改革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或作价投资时,须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且相关收入要上缴国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科技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价值难以衡量,并具有附加性、创造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不能用一般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来管理。
此次《条例》明确放开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赋予单位,转化收入留归单位所有,从而改变过去单位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但是却没有处置权利的状况,对于激发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单位加强科研、多出成果以及服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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