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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因女儿出生三天后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山东莱芜男子陈建利持刀砍击主治医生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陈建利被执行死刑后,其家属认为医院在女儿治疗中存在过错,遂提起诉讼索赔105万元。
在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2022年1月4日,陈建利的妻子孟洋收到二审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院方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患儿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孟洋表示不能接受,她对界面新闻表示,现在家属正委托律师准备材料,下一步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月19日,陈建利之女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下称“莱钢医院”,现改名为济南市第八人民医院)出生,后因发烧转入该院儿科治疗,同日16时,陈建利在病危病重通知书上签字,医院抢救后患儿病情未见好转,经儿科医生李宝华与陈建利沟通,陈建利于2016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在放弃治疗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2016年10月3日,陈建利赶往莱钢医院,质问李宝华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因不满李宝华答复,陈建利趁其不备,抽出砍刀连续砍击李宝华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2018年7月27日,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2019年7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20年6月12日上午,陈建利被执行死刑。
二审宣判后,陈建利一方对莱钢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针对其侵权责任提出索赔。2019年6月25日,该案被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2021年1月12日,孟洋收到钢城区法院送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显示,莱钢医院在对其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来看,建议医院责任为“次要程度范围”。
2021年7月15日,陈建利妻子孟洋诉莱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钢城区法院开庭。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查认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在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作出,无法从法医病理学角度对其确切死亡原因及是否存在自身发育异常等问题给予明确。
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任何形式的“医闹”和暴力伤医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严厉惩处,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孟洋遂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院近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认为,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患儿确切死亡原因及患儿自身是否存在发育异常等问题,应通过法医鉴定机构尸检才能予以明确。在因患儿家属拒绝尸检、无法从法医病理学基础上查明患儿准确死因的客观情况下,对于本案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儿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上述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唯一判断依据,还应结合全案案情和整个诊疗行为的审查过程予以综合比较判断。
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充分的法医病理学基础,鉴定依据相对较为单一,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仅系在书面检材基础之上的学理性分析意见,不能足以推翻刑事判决综合认定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孟洋一方在上诉中还认为莱钢医院存在伪造、篡改、臆匿病历的情况,对此,济南市中院认为,关于儿科主任冯德利签名问题,经审查查明:其当时虽因休假不在诊疗现场,但有些特殊用药必须经过其授权同意オ能使用,其当时同意主治医生用其工号从电脑上打印的病历,所以病程记录上显示其打印名字,并非伪造签名。
此外,针对遗传病筛查知情书中的医护人员签名形似“某人”字样,经法院调查核实,确系原莱钢医院儿科护士“董云”本人当时签名,签名形似“某人”字样,系董云平时书写习惯形成,而非医院伪造病历所致。因此,上诉人关于莱钢医院存在伪造、篡改、臆匿病历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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