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萄√娱乐官网正规吗知乎

正在阅读:

从人肉搜索到网络暴力,技术跑偏只在一念之间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从人肉搜索到网络暴力,技术跑偏只在一念之间

谁也不知道,下一个被人肉搜索的,是不是你我。

文|陈根

时隔3日,“王冰冰塌房”事件仍在发酵。

“塌房”事件从1月10日开始,先是某个王冰冰的疯狂粉丝在某论坛中发布信息,不仅人肉出其各种私人信息,还展示出了王冰冰早年结婚现场的照片、王冰冰四级成绩截图等,直言王冰冰的“塌房”。很快,网上开始出现大量王冰冰塌房的相关内容,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

先不说信息的真假,也不论王冰冰的事迹是否真的塌房,整件事情从本质上来说,已然是一起恶劣的人肉搜索事件。众所周知,人肉搜索所到之处,殃及无辜,谁难幸免,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更重要的是,从疫情期间网友对患者的人肉搜索,到如今央视总台记者莫须有的“塌房”,谁也不知道,下一个被人肉搜索的,是不是你我。

人肉搜索,危害有多大?

人肉搜索是一种典型的互联网现象。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日益成为现实。人们在网络上留下的数字足迹,则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天然的土壤。但同时,人肉搜索又不是单纯的技术工具,不像维基百科那样大而全地泛泛罗列,而是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往往由特定人发动特定议题,而后演变成一场网络民众的群体性行动,不仅涉及虚拟的网络世界,更是深深介入了现实的日常生活。

从实践来看,人肉搜索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匿名参与。而这种匿名机制一方面,通过身份的屏蔽,保障了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自由表达;另一方面,却也诱发了人性的幽暗面,使得部分人不负责任地提供信息和评价他人,捏造诬陷,含沙射影,造谣生事。

最重要的是,人肉搜索的所有信息都是公开的——它不仅仅是一种信息搜索机制,也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信息的公开也为个人隐私和名誉的侵犯大开了方便之门。并且,一旦构成侵权,较之传统媒体其影响将更为广泛。

目的性强、匿名参与、信息公开的人肉搜索,几乎就是当代互联网的一把利刃。显然,尽管人肉搜索可能是由特定的人发动,但人肉搜索演变到最后,几乎就是一种变相的全民动员,人人都可参与,人人皆是匿名。但是,信息被公开的,并被广泛讨论的,仅有受害者一人而已。可以说,个人与人肉搜索的博弈没有任何获胜的余地,甚至连自我保护的能力都没有。

首先,事前无从防范。人肉搜索机制下,信息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点,个人信息生产的数量急剧增加,个人拥有了和组织一样的侵犯隐私的能力,并且违法成本极低。在当前互联网无处不在的条件下,一只鼠标,几下点击,就可能葬送一个人的正常生活。信息就是权力,在信息分散化的结构下,伤害他人的权力就分散掌握在每个个体之手。

其次,事后难以申辩。当人肉搜索事件一旦成为网络社会的舆论焦点和公共议题,相关当事人申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众所周知,在现实的法庭中,由于双方地位平等,有排除外来干扰的程序保障,故能形成双方对抗、理性辩论的格局。而人肉搜索形成的道德法庭,则更具有广场效应和娱乐精神,是大众狂欢而不是个人思辨——当事人对事实的澄清和自我辩护要么淹没在喧嚣中无人理睬,要么发生负面效应而越抹越黑。

最后,伤害不可逆转。过去,人们做错事,受到的处罚是一种名誉上的摧毁,比如,罪犯不但要坐牢,脸上还要被刺字做标记。像刺青、烙印、标记这些羞辱性惩罚,是以做记号的方式来降低人的身份,而且是终身的。现代人在网上遭受的羞辱,也类似于生命被做了记号,而且是一个永远的记号。至于这个人将来如何,人们却并不关心。

在互联网络的时代里,人肉搜索的恐怖之处在于,这种侵害是不可逆的。因为一旦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开,便永远不能恢复原状。公众知晓的事实不可能消除,而且这些信息也会永不磨灭地存在于网络世界。就算受到伤害的人获得了事后的道歉和赔偿,但人们都知道,伤害一旦形成便不可逆转,尤其是对于心理上的伤害,侵权损害赔偿的事后救济是有限的。

人肉搜索背后的群体动力

人肉搜索之所以是恶劣的,还在于其所造成的“网络暴力”几乎是难以避免的,人肉搜索的下一步,甚至就是可预见的网络暴力。而这种网络暴力,又可以进一步归因于群体的非理性和群体的无道德。

一方面,无论作为个体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和性格,一旦融入到群体中,都容易呈现出非理性的状态。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性和思想往往都会转到同一个方向,形成一种集体心理。

这种集体心理又会成为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即在特定事件、群众集结、情感亢奋的场景中,个人思想感情必定弱化,而会不自觉地加入到集体意识中去。正如法国社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群体心理学的创始人古斯塔夫·勒庞所说,群体“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夸大情感等等,几乎总是可以在低级进化形态的生命中看到”。

互联网等传播技术在促使人与人的关系变得更为密切的同时,更强化了群体非理性的巨大弊端。大众传媒的高度普及,利用复制手段就可以把人民都变成为“隐形的大众”。大众传媒把“事件”乃至整个“世界”提供给大众,事件成了复制的商品,视听者失去了个人的空间,也会放弃亲身经验的机会。

究其原因,信息技术的普及使空间距离的重要性降低,及时性和自发性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个人更容易失去其内在性和反思,导致整个社会普遍缺乏对话和讨论,并使得人们更加偏执地沉溺于迎合自己喜好的论述和观点,懒于思索形成新的想法或观念。这种沟通交往模式又会进一步强化人们未能察觉的偏见,集体形成极端的立场,从而产生“群体极化”现象,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对立。

另一方面,勒庞在他最著名的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还认为,群体是最缺乏道德感的。个体在融入群体之后,个人责任感和道德感便趋于消失。群体中的个人不会把行为责任归到自己头上,因为他们不再有个人,只有群体。勒庞总结说,当个体成为集体时,任何一种虚弱的个人信念都有可能被强化。

尤其对于互联网而言,互联网的匿名性更削弱了个体的道德责任,使得个人向大众卸责。于是,当个体自发形成集体时,唯一的驱动力,就只剩下情绪,而煽动群众效果最强烈的情绪就是基于“高尚”名义的道德愤慨。然而,高尚的名义之后隐藏着的,则是不为人道的心理驱动力:一是窥私的欲望,二是施虐的倾向,三是群体的成瘾性。

回顾所有因人肉搜索而触发的网络暴力,都不难发现群体非理性和群体无道德的痕迹。就以“王冰冰塌房”为例,可以说是塌得莫名其妙。根据网友的观点,王冰冰的塌房,一是塌在369分的四级,二是塌在19岁的未婚同居。但稍微用点理性去分析,稍微有点常识也能理解,四级只是一个非常生硬的衡量标准,王冰冰能够进入央视总台,就已经证明了其业务能力。对于19岁未婚同居来说,扣下“塌房”的帽子就显得更加莫须有了。

人肉搜索本是一项中立的技术

使用人肉搜索来利好社会的例子也不是没有。在四川大地震中,很多人和身在震区的亲友失去了联系,多家大型网站推出了地震寻亲板块,其中“人肉搜索”就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另一些场合,人肉搜索则起到了帮助政府调查的积极作用。并且,人肉搜索为网民所争取的,还有对社会不公和腐败官员进行揭发和谴责的权利。

可以说,作为一种信息搜索工具,人肉搜索能够及时提炼有效信息,降低搜索成本,促进信息的积累和流动。归根到底,人肉搜索是一种技术,借助了搜索引擎,却超越了搜索引擎的技术。它是在找到零散信息的基础上的聚合加工行为,本质上更类似于wiki一类的“同侪生产”机制。而使用技术的主体,还在于人,还在于我们。

一方面,消除网络暴力的解决之道不是禁止“人肉搜索”,而在于在网络社会构建一个理性、多元、具有沟通性和辩论性的公共空间。《人肉搜索公约》就显示出了网络社会理性的光辉和自律的可能性。2009年,有网友自发组织制定了《人肉搜索公约》,以此规范网络道德,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的正确理解,推动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规制人肉搜索仅仅依赖道德自律,当然仍旧杯水车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讨论当中,隐私权是禁止人肉搜索的最大理由。这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需要加以禁止,因为人肉搜索大大侵犯了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权。将人肉搜索放入隐私权的框架中进行处理之后,对于人肉搜索中所涉及的具体信息则需要区别对待、分别处理,包括区分纯粹私人的信息和具有公共性的信息。

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都是由同一套机制引发的,这就需要隐私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共同发挥作用。对我国而言,首先应当明确线下隐私的范围,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衔接和配合。特别是各个端点,都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逐一辨认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散播的机制和端点。只有首先对这些重要端点进行掌控,才能最大限度避免个人信息资料被非法使用。

最后,个人的自我保护始终是重要的,如果没有网民无意识地在网上留下无数踪迹,也就不会让赏金猎人们有机可乘。互联网的出现既然已经让这个时代的信息架构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我们能做的,就是鼓足勇气适应新世界的要求。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从人肉搜索到网络暴力,技术跑偏只在一念之间

谁也不知道,下一个被人肉搜索的,是不是你我。

文|陈根

时隔3日,“王冰冰塌房”事件仍在发酵。

“塌房”事件从1月10日开始,先是某个王冰冰的疯狂粉丝在某论坛中发布信息,不仅人肉出其各种私人信息,还展示出了王冰冰早年结婚现场的照片、王冰冰四级成绩截图等,直言王冰冰的“塌房”。很快,网上开始出现大量王冰冰塌房的相关内容,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

先不说信息的真假,也不论王冰冰的事迹是否真的塌房,整件事情从本质上来说,已然是一起恶劣的人肉搜索事件。众所周知,人肉搜索所到之处,殃及无辜,谁难幸免,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更重要的是,从疫情期间网友对患者的人肉搜索,到如今央视总台记者莫须有的“塌房”,谁也不知道,下一个被人肉搜索的,是不是你我。

人肉搜索,危害有多大?

人肉搜索是一种典型的互联网现象。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日益成为现实。人们在网络上留下的数字足迹,则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天然的土壤。但同时,人肉搜索又不是单纯的技术工具,不像维基百科那样大而全地泛泛罗列,而是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往往由特定人发动特定议题,而后演变成一场网络民众的群体性行动,不仅涉及虚拟的网络世界,更是深深介入了现实的日常生活。

从实践来看,人肉搜索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匿名参与。而这种匿名机制一方面,通过身份的屏蔽,保障了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自由表达;另一方面,却也诱发了人性的幽暗面,使得部分人不负责任地提供信息和评价他人,捏造诬陷,含沙射影,造谣生事。

最重要的是,人肉搜索的所有信息都是公开的——它不仅仅是一种信息搜索机制,也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信息的公开也为个人隐私和名誉的侵犯大开了方便之门。并且,一旦构成侵权,较之传统媒体其影响将更为广泛。

目的性强、匿名参与、信息公开的人肉搜索,几乎就是当代互联网的一把利刃。显然,尽管人肉搜索可能是由特定的人发动,但人肉搜索演变到最后,几乎就是一种变相的全民动员,人人都可参与,人人皆是匿名。但是,信息被公开的,并被广泛讨论的,仅有受害者一人而已。可以说,个人与人肉搜索的博弈没有任何获胜的余地,甚至连自我保护的能力都没有。

首先,事前无从防范。人肉搜索机制下,信息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点,个人信息生产的数量急剧增加,个人拥有了和组织一样的侵犯隐私的能力,并且违法成本极低。在当前互联网无处不在的条件下,一只鼠标,几下点击,就可能葬送一个人的正常生活。信息就是权力,在信息分散化的结构下,伤害他人的权力就分散掌握在每个个体之手。

其次,事后难以申辩。当人肉搜索事件一旦成为网络社会的舆论焦点和公共议题,相关当事人申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众所周知,在现实的法庭中,由于双方地位平等,有排除外来干扰的程序保障,故能形成双方对抗、理性辩论的格局。而人肉搜索形成的道德法庭,则更具有广场效应和娱乐精神,是大众狂欢而不是个人思辨——当事人对事实的澄清和自我辩护要么淹没在喧嚣中无人理睬,要么发生负面效应而越抹越黑。

最后,伤害不可逆转。过去,人们做错事,受到的处罚是一种名誉上的摧毁,比如,罪犯不但要坐牢,脸上还要被刺字做标记。像刺青、烙印、标记这些羞辱性惩罚,是以做记号的方式来降低人的身份,而且是终身的。现代人在网上遭受的羞辱,也类似于生命被做了记号,而且是一个永远的记号。至于这个人将来如何,人们却并不关心。

在互联网络的时代里,人肉搜索的恐怖之处在于,这种侵害是不可逆的。因为一旦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开,便永远不能恢复原状。公众知晓的事实不可能消除,而且这些信息也会永不磨灭地存在于网络世界。就算受到伤害的人获得了事后的道歉和赔偿,但人们都知道,伤害一旦形成便不可逆转,尤其是对于心理上的伤害,侵权损害赔偿的事后救济是有限的。

人肉搜索背后的群体动力

人肉搜索之所以是恶劣的,还在于其所造成的“网络暴力”几乎是难以避免的,人肉搜索的下一步,甚至就是可预见的网络暴力。而这种网络暴力,又可以进一步归因于群体的非理性和群体的无道德。

一方面,无论作为个体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和性格,一旦融入到群体中,都容易呈现出非理性的状态。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性和思想往往都会转到同一个方向,形成一种集体心理。

这种集体心理又会成为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即在特定事件、群众集结、情感亢奋的场景中,个人思想感情必定弱化,而会不自觉地加入到集体意识中去。正如法国社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群体心理学的创始人古斯塔夫·勒庞所说,群体“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夸大情感等等,几乎总是可以在低级进化形态的生命中看到”。

互联网等传播技术在促使人与人的关系变得更为密切的同时,更强化了群体非理性的巨大弊端。大众传媒的高度普及,利用复制手段就可以把人民都变成为“隐形的大众”。大众传媒把“事件”乃至整个“世界”提供给大众,事件成了复制的商品,视听者失去了个人的空间,也会放弃亲身经验的机会。

究其原因,信息技术的普及使空间距离的重要性降低,及时性和自发性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个人更容易失去其内在性和反思,导致整个社会普遍缺乏对话和讨论,并使得人们更加偏执地沉溺于迎合自己喜好的论述和观点,懒于思索形成新的想法或观念。这种沟通交往模式又会进一步强化人们未能察觉的偏见,集体形成极端的立场,从而产生“群体极化”现象,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对立。

另一方面,勒庞在他最著名的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还认为,群体是最缺乏道德感的。个体在融入群体之后,个人责任感和道德感便趋于消失。群体中的个人不会把行为责任归到自己头上,因为他们不再有个人,只有群体。勒庞总结说,当个体成为集体时,任何一种虚弱的个人信念都有可能被强化。

尤其对于互联网而言,互联网的匿名性更削弱了个体的道德责任,使得个人向大众卸责。于是,当个体自发形成集体时,唯一的驱动力,就只剩下情绪,而煽动群众效果最强烈的情绪就是基于“高尚”名义的道德愤慨。然而,高尚的名义之后隐藏着的,则是不为人道的心理驱动力:一是窥私的欲望,二是施虐的倾向,三是群体的成瘾性。

回顾所有因人肉搜索而触发的网络暴力,都不难发现群体非理性和群体无道德的痕迹。就以“王冰冰塌房”为例,可以说是塌得莫名其妙。根据网友的观点,王冰冰的塌房,一是塌在369分的四级,二是塌在19岁的未婚同居。但稍微用点理性去分析,稍微有点常识也能理解,四级只是一个非常生硬的衡量标准,王冰冰能够进入央视总台,就已经证明了其业务能力。对于19岁未婚同居来说,扣下“塌房”的帽子就显得更加莫须有了。

人肉搜索本是一项中立的技术

使用人肉搜索来利好社会的例子也不是没有。在四川大地震中,很多人和身在震区的亲友失去了联系,多家大型网站推出了地震寻亲板块,其中“人肉搜索”就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另一些场合,人肉搜索则起到了帮助政府调查的积极作用。并且,人肉搜索为网民所争取的,还有对社会不公和腐败官员进行揭发和谴责的权利。

可以说,作为一种信息搜索工具,人肉搜索能够及时提炼有效信息,降低搜索成本,促进信息的积累和流动。归根到底,人肉搜索是一种技术,借助了搜索引擎,却超越了搜索引擎的技术。它是在找到零散信息的基础上的聚合加工行为,本质上更类似于wiki一类的“同侪生产”机制。而使用技术的主体,还在于人,还在于我们。

一方面,消除网络暴力的解决之道不是禁止“人肉搜索”,而在于在网络社会构建一个理性、多元、具有沟通性和辩论性的公共空间。《人肉搜索公约》就显示出了网络社会理性的光辉和自律的可能性。2009年,有网友自发组织制定了《人肉搜索公约》,以此规范网络道德,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的正确理解,推动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规制人肉搜索仅仅依赖道德自律,当然仍旧杯水车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讨论当中,隐私权是禁止人肉搜索的最大理由。这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需要加以禁止,因为人肉搜索大大侵犯了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权。将人肉搜索放入隐私权的框架中进行处理之后,对于人肉搜索中所涉及的具体信息则需要区别对待、分别处理,包括区分纯粹私人的信息和具有公共性的信息。

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都是由同一套机制引发的,这就需要隐私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共同发挥作用。对我国而言,首先应当明确线下隐私的范围,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衔接和配合。特别是各个端点,都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逐一辨认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散播的机制和端点。只有首先对这些重要端点进行掌控,才能最大限度避免个人信息资料被非法使用。

最后,个人的自我保护始终是重要的,如果没有网民无意识地在网上留下无数踪迹,也就不会让赏金猎人们有机可乘。互联网的出现既然已经让这个时代的信息架构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我们能做的,就是鼓足勇气适应新世界的要求。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