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雷达财经 吴艳蕊
编辑 | 深海
2021年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苏某和中信建投的债权纠纷暂告一段落。
2017年3月,苏某和中信建投签署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协议签署后,苏某通过融资融券对冲交易融入资金,其中苏某的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均为6600万元整。在2017年3月28日至31日期间,苏某融资负债总额为3335.52万元。
上述合同于2018年3月28日至31日到期。2018年2月5日,中信建投对苏某信用账户内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平仓后苏某账户余额为负,同时苏某并未清偿账户内负债。
因为苏某部分债务未清偿,中信建投申请仲裁。2019年5月3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苏某向中信建投偿还融资本金1026.44万元和逾期利息4.99万元、罚息、仲裁费。2019年7月,中信建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苏某相关银行账户。
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8月冻结了苏某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三个账户存款,实际控制金额合计1.42万元。在异议审查听证时,苏某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核查后于2019年11月驳回苏某的异议请求。此后苏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最终上级法院于2020年2月驳回苏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去年九月的上述执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月,苏某将其旗下的房产卖给了其亲姐妹,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
2020年5月,中信建投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述房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苏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其名下房产。苏某转让房产行为,“导致名下财产全无,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损害中信建投债权,存在明显恶意”。故中信建投请求,撤销苏某将其名下房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姐妹的行为,并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苏某名下;同时,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苏某及其亲属承担。
经法院查明,法院认为此次案件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苏某出售房屋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中信建投的债权。同时在苏某出售房屋行为中存在大量不符合常理行为。最终法院同意了中信建投的请求。
苏某不服法院上述裁决提出上诉,二审案件于2021年8月立案,同年12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二审民事裁决书即为上述2021年12月23日公开的文书。
此次案件的当事人苏某1953年出生,今年已69岁,如此“高龄”引起了网友注意。事件发生时的2017年,苏某也已64岁。64岁借钱3335.52万元闯荡股市,最终强制平仓,亏损超千万,网友对中信建投融资融券准入条件提出质疑。
对此,中信建投在2022年1月23日晚间发布澄清声明。声明称,公司于2017年3月与上述媒体报道提及的苏某(下称“该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公司严格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监管规则对其进行了尽职调查,该客户交易经验、交易资产、诚信状况、风险评估结果等均符合融资融券准入条件。
该客户信用账户于2018年2月跌破合同约定追保线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经强制平仓后未能抵偿全部债权。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公司依法向相关司法机关主张债权,本案现处于执行过程中。
财务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中信建投营业利润和归母净利润出现负增长。具体数值来看,公司总营收206.11亿元,同比增长29.96%;营业利润91.80亿元,同比下降4.25%;归母净利润72.24亿元,同比增长-3.11%。
1月24日中信建投股价下跌0.96%。近一年,公司市值跌去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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