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旭
防范化解隐性债务是近年来财政工作的重点之一。自去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后,目前至少已有13个省级政府对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提出具体方案,涉及国有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面。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
在此基础上,省级政府增加了一些细化要求。比如,贵州省在《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严格规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举债审批程序,禁止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演化为政府融资平台,严禁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山西省提出,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的情况下向企事业单位拨付资金,严禁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湖南省表示,决不允许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无资金来源不立项、无预算不开工,探索实行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上级财政开工核准制。
宁夏提出,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决不允许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此外,针对此前部分地区出现的虚假化债、数字化债等问题,多地也发文明令禁止,同时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根据财政部门的定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0.47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3.77万亿元,专项债务16.7万亿元。当年债务率(债务余额/财政总收入)约为101.4%,较上年上升8.6个百分点。
不过,目前尚没有官方确认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和数据。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测算,2019年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达42.17万亿元,几乎是显性债务(21.31万亿元)的两倍。
去年12月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要求,2022年从严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不留后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对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的要严肃问责,完善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
根据财政部部署,上海市、广东省等经济体量大、财政实力强的地区在2021年率先开展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实现隐性债务清零,为全国其他地区全面化解隐性债务提供有益探索。今年1月,广东已正式实现“清零”目标。
分析师指出,发行用于偿还隐性债务的再融资债券是广东实现“清零”目标的主要力量。
2021年10月,广东发行再融资一般债券(六期-八期)、再融资债券(十期-十一期),该批债券发行规模合计751.63亿。根据发债说明书,该批债券用于偿还存量债务。12月,深圳拟发行48.2亿元再融资债券,仍用于偿还存量债务。
除了新债还旧债的方式,根据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常见的化债方式还包括,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采取破产重整或清算方式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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