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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牛:已将与泰国天丝50年《协议书》原件提交最高法作为商标案再审审理依据

2月23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1995年11月10日,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中食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签署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近日,公司已经取得该《协议书》原件。公司曾在2020年12月3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中,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驳回了公司上诉。现公司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此案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

声明称,50年《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2019年以来,泰国天丝违反约定,承包给第三方公司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因此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已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红牛表示,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声称“没有签署过该协议书”、“案涉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已经涉嫌虚假陈述及作伪证。公司将依法对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涉嫌违法行为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泰国天丝及其代理人恶意曲解部分案例判决,威胁恫吓中国红牛各级供应商、经销商等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泰国天丝及其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等共同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去年1月,泰国天丝发布声明称,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泰国天丝。对此,红牛曾发布声明称,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关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已在另案诉讼,泰国天丝最终必会对其违约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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