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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妇联或可承担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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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妇联或可承担诉讼主体

律师认为,为加强妇女权益保护,赋予妇联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非常必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

此前在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这部法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正后,2021年又一次迎来“大修”。

彭静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她提到,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等5类行为。

她认为,尽管该条以“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未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将为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埋下隐患。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致力于妇女权益保护、研究与倡导工作,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就曾提出,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的保护,除了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外,还应当引入公益诉讼。

“在吸纳相关妇联组织和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专家意见后,结合律所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积累,我所在机构曾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就第七十八条提交了书面修法意见,要求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增加反家暴的内容。”吕孝权告诉界面新闻。

“家庭暴力确实是涉嫌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使社会公众利益受损的行为,且处理不及时,很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吕孝权表示。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用人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负有反家暴的法定责任,因上述单位未依法履行强制报告、告诫、庇护、人身安全保护等职责造成家暴受害妇女致伤、致残、致死或以暴制暴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视为对不特定多数潜在家暴受害者安全利益的忽视和侵害,非常有必要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吕孝权解释称,“这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界定,即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彭静还提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支持起诉,但“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有本质差异。

吕孝权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可能考虑机关和有关组织提出的“支持起诉”意见,但很明显,这是侧面支持的方式,不如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原告主体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更为直接和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更愿意看到机关和有关组织直接起诉,而非承担‘监督’的角色。”吕孝权说。

在提案中,彭静重点提出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的问题。“鉴于检察机关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可能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彭静称。

吕孝权认可这项提议,他认为,涉及重大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认可消费者协会的原告主体资格;涉及重大环境污染侵权的公益诉讼制度,环保行业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认可。

“在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中,检察院毫无疑问拥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没有具体细化。例如,妇联是否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吕孝权称。所以,吕孝权认为,为加强妇女权益保护,赋予妇联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非常必要。

界面新闻注意到,今年1月25日,上海市政协委员翁文磊在上海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大会上发言时曾建议,加快构建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机制。 对各级检察机关及妇联等群团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单位的诉讼主体地位进行确认,为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外界呼吁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公益诉讼机制,检察日报2020年7月曾报道,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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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妇联或可承担诉讼主体

律师认为,为加强妇女权益保护,赋予妇联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非常必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

此前在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这部法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正后,2021年又一次迎来“大修”。

彭静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她提到,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等5类行为。

她认为,尽管该条以“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未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将为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埋下隐患。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致力于妇女权益保护、研究与倡导工作,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就曾提出,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的保护,除了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外,还应当引入公益诉讼。

“在吸纳相关妇联组织和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专家意见后,结合律所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积累,我所在机构曾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就第七十八条提交了书面修法意见,要求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增加反家暴的内容。”吕孝权告诉界面新闻。

“家庭暴力确实是涉嫌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使社会公众利益受损的行为,且处理不及时,很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吕孝权表示。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用人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负有反家暴的法定责任,因上述单位未依法履行强制报告、告诫、庇护、人身安全保护等职责造成家暴受害妇女致伤、致残、致死或以暴制暴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视为对不特定多数潜在家暴受害者安全利益的忽视和侵害,非常有必要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吕孝权解释称,“这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界定,即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彭静还提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支持起诉,但“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有本质差异。

吕孝权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可能考虑机关和有关组织提出的“支持起诉”意见,但很明显,这是侧面支持的方式,不如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原告主体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更为直接和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更愿意看到机关和有关组织直接起诉,而非承担‘监督’的角色。”吕孝权说。

在提案中,彭静重点提出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的问题。“鉴于检察机关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可能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彭静称。

吕孝权认可这项提议,他认为,涉及重大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认可消费者协会的原告主体资格;涉及重大环境污染侵权的公益诉讼制度,环保行业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认可。

“在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中,检察院毫无疑问拥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没有具体细化。例如,妇联是否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吕孝权称。所以,吕孝权认为,为加强妇女权益保护,赋予妇联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非常必要。

界面新闻注意到,今年1月25日,上海市政协委员翁文磊在上海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大会上发言时曾建议,加快构建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机制。 对各级检察机关及妇联等群团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单位的诉讼主体地位进行确认,为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外界呼吁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公益诉讼机制,检察日报2020年7月曾报道,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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