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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自然资源部通过线上视频会议,公开通报了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三类共20起矿产违法案件。
据界面新闻统计,这些非法开采案件涉及煤炭、稀土、磷矿、石灰石和矿泉水等,已被没收违法所得合计超过7亿元。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在会上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自然资源部通报了第一类无证采矿案件共计10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其中,最典型的是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案。
2020年1月至11月,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但在申请延续登记未被批准情况下,擅自在城关街道办火石咀煤矿开采煤炭。
2021年4月,咸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51.79万吨,违法所得1.67亿元。咸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亿元,并处罚款834.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第二类为越界采矿案件,共计6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矿业权主体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其中,最典型的是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2016年至2020年,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喂马乡违法开采煤炭。
2021年2月,和顺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183万吨,违法所得5.13亿元。和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3亿元,并处罚款1.54亿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晋中市公安局确定犯罪嫌疑人23名,已对1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余6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第三类为以各类工程为名的违法采矿案件,共计4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等工程的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例如,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平整为名违法采矿案。
2020年4月至7月,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平整土地、修建项目为名在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违法开采石灰岩、页岩。
2020年7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石灰岩及页岩71.26万立方米。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5.35万元,并处罚款535.6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分履行,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据崔瑛介绍,2021年自然资源部通过严肃查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强化重点地区矿产执法、强化矿产执法制度建设等三大举措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下一步,针对矿产违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自然资源部将在执法中重点关注特殊区域、战略性矿种和当前新的违法形式。
一是重点关注并严肃查处在长江黄河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违法采矿案件;二是重点关注违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如稀土等;三是重点关注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无证开采行为。
崔瑛指出,对以上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自然资源部还将督促指导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加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违法线索移交移送,有关情况相互通报,共同制止违法采矿行为。
崔瑛还表示,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破坏价值认定等方面的合作,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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