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妆品观察
日前,因夸大企业实力、厂房面积,虚拟连锁门店数量等,广州肌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肌后”)被判定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罚20万元。
在上述消息发出后,不少业内人士感慨,“夸大厂房面积、门店数量都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再不能瞎吹了。”据一行业人士透露,此前,业内并未出现因夸大厂房面积被罚的案例,上述违法事例在行业中属于首次。
数“罪”并罚20万
据广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2021年3月4日,该局收到关于广州肌后的举报,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因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肌后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2020宣传片、现场宣传海报及宣传手册和易拉宝等多处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夸大厂房面积
广州肌后宣称“是中国境内唯一一个与全球顶级原料商奇华顿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广州设有3.8万平米的专业美妆科技生产基地……”。
实际上,肌后产品为委托生产,当事人宣传的上述内容是被委托方拥有的资质和企业规模,且被委托方租赁的厂房及周边面积实际为2.1万多平方米。
2、虚构合作对象
在各平台,肌后宣称与华夏航空、太平洋保险达成了战略合作。经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战略合作关系”,与太平洋保险也未签署过战略合作协议。
3、虚拟连锁门店数量
在微信公众号、现场宣传海报和易拉宝等处,肌后宣称“2020年8月底肌后全国门店突破400家”等内容,但其无法提供其全国门店(共享店铺)的实际数量,宣称的店铺数量无相关数据支持。
4、夸大产品功效
在公司官网、产品手册中,肌后宣称旗下两款产品分别具有美白、防晒功效,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肌后品牌系列产品实际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无特殊功效。
基于以上行为,广州市监局认为,广州肌后作为广告主,在多平台发布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同时鉴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最后处以当事人20万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相关违法内容仍未下线
“以往,业内并未看到有企业因夸大厂房面积被罚。”广州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发总监张太军表示,该违法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据企查查显示,广州肌后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批发、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化妆品零售等,主要经营肌后(全称“肌后HIND SKIN”)这一品牌,上述处罚案例是其成立以来受到的唯一处罚。
目前,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含有上述虚假宣传的表述已被删除,但在企查查平台对广州肌后的简介中,仍存在“是中国唯一一个与全球顶级原料商奇华顿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这一表述。
此外,在网上公开检索发现,仍存带有“携手世界500强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战略合作伙伴”“与华夏航空举办‘包机霸屏广告计划’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描述的宣传文章。
可以看到,虽被处罚,但关于广州肌后的虚假宣传犹存。对此,一业内人士表示,处罚规定表明当事人需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但有的会认为范围指向并不明确,故而有的企业只纠正了属于自身管理范围内的相应宣传。
广州一企业负责人认为,为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宣传或营销是企业绕不开的一环,但在宣传推广时,有的企业会不自主地将“无”说成“有”,将“有”说成“优”,而对于这种宣传方式,大家彼此心照不宣。“对企业来说,上述案件值得警醒,对于以往营销中是否含有关于门店、厂房、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企业最好开始自查。”
“在业内,虚构厂房面积等现象时常存在。”在张太军看来,有的企业为凸显实力,会“瞎吹”,对这类虚假宣传的监管实属必要。
据悉,除广告法对虚假宣传严格规定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早已明确表明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在处罚上,对于化妆品广告违法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无论是线上宣传还是线下营销,不要以身试法。”上述企业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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