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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成监管重点,化妆品经销商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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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成监管重点,化妆品经销商要小心了

肃清渠道乱象。

图片来源:Unsplash-Element5 Digital

文|化妆品观察

3月30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现场抽查中,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共计罚没款20077.7元。

需要关注的是,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行业迎来了强监管,以往化妆品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索证索票不齐全、进货查验流于形式等诸多渠道问题,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截自达州市市场监督局

此次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或是对化妆品零售商、代理商等渠道商的一记警示。

01 涉嫌多项违规,共计罚没2万元

化妆品观察搜索企查查得知,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包含销售日用百货、日化用品、医疗器械。目前,公司为存续状态,属于零售业。

处罚决定书显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公司经营的生产批号为MM21B3的“霸王防脱洗发液”,无法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生产批号为BMH27Q00的“诗朗法国迷蝶香水沐浴露”,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证、产品出厂检验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上述两种化妆品均无法提供有效的产品销售记录,其行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而该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截自达州市市场监督局

最终,依据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万源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案件移送函(万市监案移〔2022〕60号),因同属一个主体,故做并案处理。

经核查,该公司向万源百家港超市(一店)销售的“宝宝金水乳木果油润唇膏”,销售出库时已超过了使用期限,且由于购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全,没有按批号进行管理,查不清该批次的唇膏具体购进数量,也不清楚销往了哪里。目前,该批次唇膏库存432支。

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三项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7元;没收“宝宝金水乳木果油润唇膏”(批号:BB1824611)432支;处10000元的罚款。

经综合裁量,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计罚没款20077.7元。

02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成监管重点,渠道商也须谨慎

事实上,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种类繁多且层次参差不齐,市场类似乱象频发。中国食品药品网数据显示,化妆品渠道商、零售商普遍存在索取和查验供货方票证不全、缺少对供货单位或相关票据分类归档的管理等问题。

以四川自贡市为例,2021年,自贡市对全市1645家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了以企业执行化妆品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记录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645家受检单位中仅337家单位基本符合要求,占比20.5%,受检企业存在化妆品兼营店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问题频发、化妆品使用单位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够等情况。

面对上述乱象,一位药监局执法人员曾公开指出,由于此前的条例没有对化妆品企业的经营渠道等进行规范,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商家无法提供销售凭证,执法人员无法得知销售产品的所得,也就无法对商家作出处罚。

不过,随着新规的施行,这一乱象将得到解决。

截自国家药监局

去年8月,依据新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以保证所售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在行业新规下,2021年以来,全国各省市进行了“拉网式”监管,加大了对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把企业建立并执法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为检查重点。

比如本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对所经营的化妆品实行台账管理,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且可追溯。

另外,有业内人士表示,新条例明确了对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罚则,经营者初次违法即面临1-3万元的行政处罚,较原《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大幅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3月30日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第11点也指出,委托方也应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注册备案产品档案等,以满足产品追溯管理。

这意味着,不止渠道商,整个化妆品全产业链都带上了“紧箍咒”。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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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成监管重点,化妆品经销商要小心了

肃清渠道乱象。

图片来源:Unsplash-Element5 Digital

文|化妆品观察

3月30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现场抽查中,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共计罚没款20077.7元。

需要关注的是,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行业迎来了强监管,以往化妆品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索证索票不齐全、进货查验流于形式等诸多渠道问题,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截自达州市市场监督局

此次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或是对化妆品零售商、代理商等渠道商的一记警示。

01 涉嫌多项违规,共计罚没2万元

化妆品观察搜索企查查得知,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包含销售日用百货、日化用品、医疗器械。目前,公司为存续状态,属于零售业。

处罚决定书显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公司经营的生产批号为MM21B3的“霸王防脱洗发液”,无法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生产批号为BMH27Q00的“诗朗法国迷蝶香水沐浴露”,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证、产品出厂检验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上述两种化妆品均无法提供有效的产品销售记录,其行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而该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截自达州市市场监督局

最终,依据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万源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案件移送函(万市监案移〔2022〕60号),因同属一个主体,故做并案处理。

经核查,该公司向万源百家港超市(一店)销售的“宝宝金水乳木果油润唇膏”,销售出库时已超过了使用期限,且由于购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全,没有按批号进行管理,查不清该批次的唇膏具体购进数量,也不清楚销往了哪里。目前,该批次唇膏库存432支。

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三项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7元;没收“宝宝金水乳木果油润唇膏”(批号:BB1824611)432支;处10000元的罚款。

经综合裁量,四川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计罚没款20077.7元。

02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成监管重点,渠道商也须谨慎

事实上,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种类繁多且层次参差不齐,市场类似乱象频发。中国食品药品网数据显示,化妆品渠道商、零售商普遍存在索取和查验供货方票证不全、缺少对供货单位或相关票据分类归档的管理等问题。

以四川自贡市为例,2021年,自贡市对全市1645家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了以企业执行化妆品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记录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645家受检单位中仅337家单位基本符合要求,占比20.5%,受检企业存在化妆品兼营店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问题频发、化妆品使用单位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够等情况。

面对上述乱象,一位药监局执法人员曾公开指出,由于此前的条例没有对化妆品企业的经营渠道等进行规范,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商家无法提供销售凭证,执法人员无法得知销售产品的所得,也就无法对商家作出处罚。

不过,随着新规的施行,这一乱象将得到解决。

截自国家药监局

去年8月,依据新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以保证所售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在行业新规下,2021年以来,全国各省市进行了“拉网式”监管,加大了对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把企业建立并执法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为检查重点。

比如本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对所经营的化妆品实行台账管理,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且可追溯。

另外,有业内人士表示,新条例明确了对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罚则,经营者初次违法即面临1-3万元的行政处罚,较原《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大幅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3月30日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第11点也指出,委托方也应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注册备案产品档案等,以满足产品追溯管理。

这意味着,不止渠道商,整个化妆品全产业链都带上了“紧箍咒”。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