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萌
昨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文件,文件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文件表示,此指引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
具体来看,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二、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2、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3、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2年;4、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5、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
三、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合规负责人满2年;2、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管子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担任部门负责人满2年;3、担任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的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职务满2年;4、担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合规部门负责人满4年,其从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须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管理良好、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合计不低于150亿元。
四、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2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有62家公募基金/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的104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等高管发生职位变更。
2021年,则有248家公募基金/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的419位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等高管发生职位变更。
“总体来看,目前公募和资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等高管职位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股东方为了加强管理,选择更合适的人才担任高管;高管自身有更好的职业前景,主动离任;公司为了激励人才,进行提拔等。”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由于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公募基金管理压力明显提升,高管压力大选择离任也是原因之一。
杨德龙表示,高管变动也并非坏事,需要辩证地看待。如果现任高管更有能力,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司,也会给公司方面带来更好的效益;但如果业绩良好的高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多或少也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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