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胡颖君
为推动理财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银保监会制定《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共29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5家获批开业。截至2022年3月末,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8.4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7.3万亿元。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理财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管机构,有必要尽快构筑全面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制定《办法》是对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公司办法等监管制度的原则性要求的细化和补充,有利于推动理财公司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内控标准。其次,有利于充分发挥理财公司内控防线作用。理财公司处于“洁净起步”的关键时期,亟需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为依法合规和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此外,理财公司还需进一步在人员、资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好风险隔离墙,提高自身独立经营能力。
具体来看,《办法》对强化理财公司受托管理职责有哪些规定?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体系,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一是强化产品设计和存续期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发行前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每只产品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开展压力测试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二是完善投资和交易制度流程。要求按照最小权限原则合理划分投资权限,建立投资授权持续评价和反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资产投资审核标准、决策流程、风控措施和投后管理要求。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
三是加强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实施岗位责任制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措施,强调开展投资交易应当使用统一配置的通讯工具并进行监测留痕。
四是强化与母行风险隔离。要求理财公司对每笔投资进行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理财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理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兼任。
“为强化母子风险隔离,此前监管已以窗口指导形式对理财公司传达这一精神,部分银行高管也已退出理财子公司管理层。而办法出台,也是监管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这一要求。”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办法》还提及,理财公司应当在高级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负责监督检查本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合规官应当由理财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事实上,已有理财公司公开对外招聘首席合规官。界面新闻记者在第三方招聘网站看到,信银理财在该网站发布了首席合规官的招聘信息,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公司总裁及分管领导构建公司合规管理体系,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重大决策及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指导公司人员积极主动识别、规避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等,要求具有1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此外,界面新闻记者也注意到,《办法》对理财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理财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在对投研人员的监管方面,《办法》与公募基金相关条例看齐。第二十三条强调,为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理财公司投资人员和交易人员不得直接投资境内外股票,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不得违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受托管理等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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