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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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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财政部和国家卫健委通知,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财政部网站2022年5月10日消息,财政和国家卫健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称,为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通知》明确,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为解除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后顾之忧,我国自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可分别领特别扶助金。

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界面新闻注意到,实际上在地方层面,各地政府制定的扶助标准在国家基础上都有上调,比如广东省佛山市在2021年6月宣布,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日前出台的《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则提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特别扶助金在国家扶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

上述《通知》明确,对于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两部门强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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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财政部和国家卫健委通知,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财政部网站2022年5月10日消息,财政和国家卫健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称,为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通知》明确,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为解除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后顾之忧,我国自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可分别领特别扶助金。

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界面新闻注意到,实际上在地方层面,各地政府制定的扶助标准在国家基础上都有上调,比如广东省佛山市在2021年6月宣布,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日前出台的《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则提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特别扶助金在国家扶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

上述《通知》明确,对于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两部门强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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