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对广大股民来说,中签新股是件开心事。可若是一手拿着券商发来的中签短信,一边又面对券商员工言之凿凿的否认,开心事也可能变成闹心事。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有关新股中签却被券商否认导致股民损失的纠纷案件引起热议。
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10日,股民林某收到了一条来自光大证券金阳光手机APP发来的中签短信,内容显示林某此前所申购上交所科创板网上发行的思瑞浦A股股票,成功中签500股。
短信消息称,林某需“交款金额为57855元,若选择参与缴款,需于9月11日16:00前在中签账户中留有足够认购资金”。该APP又于11日当天两次通过短信方式,向林某发送中签消息提醒。
为确定短信的真实性,林某两次拨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海滨北路证券营业部(下称“光大营业部”)员工秦某的手机进行咨询。秦某却告知没有中签,短信是假的。林某才没有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导致其因资金余额不足,仅成功认购2股。林某称,他直到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发现账户中有2股思瑞浦股票,才确认自己已中签。
上市后,这只股票不断上涨,是一只名副其实的“大肉签”,林某认为因为券商员工的失误,自己少赚了近30万元。因此,林某于2021年将光大营业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光大营业部员工的错误提示,林某错失中签新股,这场乌龙究竟由谁买单?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一审认为,在林某提供的其与光大营业部负责人的通话录音中,该负责人明确承认林某在收到中签通知后,曾电话询问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秦某其是否中签,秦某均称其未中签。因此可以认定,林某未能成功认购498股思瑞浦股票,主要是由于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提供了错误的中签信息所致。
但是,法院认为,确认信息的方式并不是只有向光大证券工作人员证实一个途径,林某作为新股申购人,理应知晓新股上市发行的相关规则并阅读案涉股票上市发行的相关公告。他在多次收到中签通知短信后,可自行通过思瑞浦股票上市发行的相关公告所告知的方式确认是否实际中签。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光大营业部作为证券专业从业机构,其未能向客户提供准确中签查询信息,存在较大过错,林某基于对光大营业部的合理信赖,其自身过错较小。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林某的合理损失由光大营业部承担70%,林某自身承担30%。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按此规定,林某在委托光大营业部申购新股后,光大营业部有义务将申购结果准确、及时地告知林某。
如何界定林某的经济损失,是该案件另一焦点问题。
股票在上市交易后,其价格处于不断变动的过程中。即使林某成功认购中签的全部股票,其选择何时、何种价格卖出等因素均难以确定。
2020年9月8日,思瑞浦公司(688536.SH)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发布公告称,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简称“思瑞申购”,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115.71元。思瑞浦作为科创板新股,发行价又高于百元,中签思瑞浦股票对很多人来说是非常难得的机会。
13天后,思瑞浦A股股票上市交易,当日每股开盘价为250元、最高价为255.33元、最低价为202元,收盘价为205元,换手率为74.74%。截止2021年8月6日,该股票每股最高价为718.05元。林某认购的2股思瑞浦A股股票,于2021年11月11日以每股819.99元的价格卖出。
林某表示,根据高低差计算其股票损失为299940.42元((718元-115.71元)×498股)。
他还自述,因光大证券营业部的问题导致他无法申购中签股票,造成了他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因此患上了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要求判令光大证券营业部双倍赔偿其股票损失599880.84元、医疗费13290.7元、会议室租赁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共计83多万元。
对于这支“大肉签”,法院要如何合理地界定林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林某自述,其最迟在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就已知道中签但未成功认购的事实。此时,若是林某认为股票的价格在此后具有上涨可能,其可在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买入,以防止自己的损失扩大。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林某股票合理损失为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买入498股的最高支出金额127154.34元(255.33元/股×498元)与申购金额57623.58元(115.71元/股×498元)之差,即69530.76元。另外,双方在面见法庭之前有过一次调解,法院认定林某支付的2000元会议场地租赁费属于合理损失。
因此,林某合理损失共计71530.76元,由光大营业部按照酌定承担70%,即50071.53元。
也就是说,法院只认可了股票上市后的首日差价,并未完全支持林某的计算方式。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威海市中级法院,威海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林某的合理损失由光大营业部承担70%、林某承担30%,并无不当,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如何认定股票损失金额,威海中院认为,基于股票交易存在较高的风险性,投资人不能控制的影响股票价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交易风险极大,故投资人的损失应以一般投资人操作模式下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来进行计算,且应当在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代理买卖合同及违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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