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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卖股票? 锦盛新材第二大股东违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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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卖股票? 锦盛新材第二大股东违规减持

湖州立溢投资6年实现净利润翻倍。

文|清扬君

做实业最好做到上市,但是上市之后业绩不佳,股价屡破新低,甚至低于发行价,又如何套现呢?事实告诉我们,其实答案很简单,那就是违规减持,反正公司业绩长期低迷,只要不罚款,亏一点套现也值!

2022年6月6日晚,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证券代码:300849) 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告称,锦盛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立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湖州立溢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成交金额为2,664万元。而锦盛新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9.16元/股。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湖州立溢的减持行为违反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湖州立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最后,监管部门要求湖州立溢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将按规定向浙江证监局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同时,也要求锦盛新材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再次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

最后,公告还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在清扬君看来,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太轻,只是出具警示函,而没有处罚,对投资者来讲很不公平。

企查查信息显示,湖州立溢的历史名称为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该公司是锦盛新材上市前的股东。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4月,锦盛新材前身的锦盛包材第三次股权转让,阮荣涛以每股4元的价格将25%的股权转让给了私募基金上海立溢,自此上海立溢成了锦盛新材的第二大股东。

正常来讲,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应该很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一般情况下都会根据公司的业绩进行增持或减持股份。锦盛新材2020年7月10日在深交所上市,至今还不足2年,湖州立溢有权减持首批解禁股票,但低于公司发行价减持,有可能是缺钱,但也有可能是极不看好公司业绩。

资料显示,锦盛新材2021年营业收入约2.93亿元,同比增加12.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59万元,同比减少69.3%;2022年一季报,营业收入6694.34万元,同比增长3.6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1.75万元,同比下降72.87%。

在公司净利润不断同比加速下降的情况下,或许违规减持才是避免更大损失的首选方案。于是湖州立溢不惜顶风减持,在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区间为8.88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00%,约套现2664万元(不含税费),参考4元的入股价,6年净赚约1464万元(不含税费)每股盈利122%,平均每年收益率约为20.3%。

尽管目前锦盛新材股价已经低于9.16元/股的发行价,但湖州立溢投资6年实现净利润翻倍,其实也是不错了。只是苦了可怜的散户,股价刚有反弹就被第二大股东违规减持,这可是活脱脱的割韭菜啊!

清扬君强烈建议证监会对违规减持者予以重罚,比如罚没金额在套现金额30%以上,并要求类似违规减持者,把套现金额全部从二级市场增持(购买)原有股票。不知道大家对此是否认可呢?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锦盛新材

  • 锦盛新材(300849.SZ):2024年中报净利润为56.25万元,同比扭亏为盈
  • 锦盛新材(300849.SZ):2024年前一季度净亏损98万元,亏损同比减少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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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卖股票? 锦盛新材第二大股东违规减持

湖州立溢投资6年实现净利润翻倍。

文|清扬君

做实业最好做到上市,但是上市之后业绩不佳,股价屡破新低,甚至低于发行价,又如何套现呢?事实告诉我们,其实答案很简单,那就是违规减持,反正公司业绩长期低迷,只要不罚款,亏一点套现也值!

2022年6月6日晚,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证券代码:300849) 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告称,锦盛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立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湖州立溢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成交金额为2,664万元。而锦盛新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9.16元/股。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湖州立溢的减持行为违反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湖州立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最后,监管部门要求湖州立溢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将按规定向浙江证监局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同时,也要求锦盛新材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再次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

最后,公告还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在清扬君看来,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太轻,只是出具警示函,而没有处罚,对投资者来讲很不公平。

企查查信息显示,湖州立溢的历史名称为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该公司是锦盛新材上市前的股东。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4月,锦盛新材前身的锦盛包材第三次股权转让,阮荣涛以每股4元的价格将25%的股权转让给了私募基金上海立溢,自此上海立溢成了锦盛新材的第二大股东。

正常来讲,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应该很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一般情况下都会根据公司的业绩进行增持或减持股份。锦盛新材2020年7月10日在深交所上市,至今还不足2年,湖州立溢有权减持首批解禁股票,但低于公司发行价减持,有可能是缺钱,但也有可能是极不看好公司业绩。

资料显示,锦盛新材2021年营业收入约2.93亿元,同比增加12.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59万元,同比减少69.3%;2022年一季报,营业收入6694.34万元,同比增长3.6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1.75万元,同比下降72.87%。

在公司净利润不断同比加速下降的情况下,或许违规减持才是避免更大损失的首选方案。于是湖州立溢不惜顶风减持,在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区间为8.88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00%,约套现2664万元(不含税费),参考4元的入股价,6年净赚约1464万元(不含税费)每股盈利122%,平均每年收益率约为20.3%。

尽管目前锦盛新材股价已经低于9.16元/股的发行价,但湖州立溢投资6年实现净利润翻倍,其实也是不错了。只是苦了可怜的散户,股价刚有反弹就被第二大股东违规减持,这可是活脱脱的割韭菜啊!

清扬君强烈建议证监会对违规减持者予以重罚,比如罚没金额在套现金额30%以上,并要求类似违规减持者,把套现金额全部从二级市场增持(购买)原有股票。不知道大家对此是否认可呢?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