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萌
公募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有了最新指引。今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公募基金公司的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基金业协会表示,《指引》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是对前述规则的有益补充和细化。
具体来看,《指引》兼具原则性与操作性,提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一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二是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三是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 四是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指引》中所指的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基本薪酬;(二)绩效薪酬;(三)福利和津补贴;(四)中长期激励。
需要注意的是,《指引》是基于自律管理职责定位,将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管理行为纳入公司治理框架进行规范。
具体来看, 《指引》明确规定了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指引》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指引》提到,要注重发挥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作用,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其中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利益与持有人利益的绑定,更好激励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
《指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从实施时间来看,为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关于薪酬管理的过渡期安排保持一致,《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参照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也明确了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为未来行业发展奠定了基调,提供了行动指南。
其中,该《意见》重点提出“建立健全覆盖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的长期考核机制,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权重;实行薪酬递延制度,建立完善奖金跟投机制,支持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性”等内容。
“我们公司上周刚刚公布了绩效和薪酬改革的方案,基本上和这个《指引》中的规定一致。高管和基金经理的绩效和薪酬需要递延3年支付,第一年发50%、第二年发30%、第三年发20%。”深圳某资管规模在千亿元的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
“这个薪酬指引为全体公募管理人提供了明确的可行性方案, 将促使基金从业人员合规稳健执业,发挥薪酬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某头部公募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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