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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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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我国是全球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

美国白蛾幼虫。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22年6月17日消息,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我国是全球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6月17日解读《管理办法》时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可在我国找到适宜生存环境,一旦定殖,彻底根除难度大,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发布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态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目前已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近年来、火红蚁、美国白蛾和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入侵物种在国内泛滥的情况已引起广泛关注。

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对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开展防控。

《管理办法》规定,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海关应当加强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为有力推进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我国将在农田、渔业水域、森林、草原、湿地、主要入境口岸等区域,加快实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摸清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同时,分类别、分物种制定防控指南,明确防控关键时期、重点区域和主要措施,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采取综合措施,有效治理外来入侵物种。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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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我国是全球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

美国白蛾幼虫。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22年6月17日消息,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我国是全球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6月17日解读《管理办法》时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可在我国找到适宜生存环境,一旦定殖,彻底根除难度大,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发布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态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目前已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近年来、火红蚁、美国白蛾和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入侵物种在国内泛滥的情况已引起广泛关注。

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对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开展防控。

《管理办法》规定,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海关应当加强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为有力推进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我国将在农田、渔业水域、森林、草原、湿地、主要入境口岸等区域,加快实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摸清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同时,分类别、分物种制定防控指南,明确防控关键时期、重点区域和主要措施,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采取综合措施,有效治理外来入侵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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